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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四川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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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温州市四川商会是由在温州的四川民营企业自愿组建、经温州市民政局批准的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现有团体会员百余家。商会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接受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接受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的指导。

  目前,四川人在温兴办各类工商企业约几百家,主要从事制造、金融、房产、商贸、教育、医学、媒体、餐饮等行业。40万四川人在温州经过十余年的艰苦创业,发扬“自强不息、坚忍不拔、勇于创新、诚信求实”的四川精神,现在许多企业已成为温州市的行业姣姣者和利税大户,为繁荣温州经济和促进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

  商会遵循 “和谐、共赢、开拓、发展”的战略方针,采取“自愿入会、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的工作原则。主要任务是发挥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促进川温两地的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同时,为会员开展政策宣传、信息交流、资源共享,维权受理等服务。让我们携起手来,团结、互助,在和谐的环境中实现共赢。让我们不断开拓,在巴蜀儿女“雄起”的号角中寻求更大的发展!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温州市四川商会。

  第二条、本商会的性质:本商会由在温州地区从事经商、企业管理或其他相关联业务的四川籍人士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商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挥会员之间以及会员同政府相关部门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提供相关信息及法律咨询,促进会员更好地融入温州经济社会,为温州及四川两地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第四条、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温州市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温州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商会的住所为温州市大南门华盛大厦170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贯彻执行温州市针对外来投资的相关方针、政策和有关法规,对我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制订和修改提出建议。

  (二)组织各种形式的合作与交流,发挥商会的组织领导作用,加强会员之间、会员同政府相关部门之间、商会与其他相关联商会、协会的联系与合作。

  (三)为会员提供各种市场信息、就业信息、交通信息等,提供经营管理、技术咨询等服务。

  (四)加强会员与四川省的联系,提供四川的各种投资信息等相关资料。

  (五)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等,必要时由商会出面与相关部门交涉,以切实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六)开展专业培训,帮助会员培养相关专业人才,提高管理水平。

  (七)承办政府部门授权或其它社会团体委托的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商会的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凡在温州地区从事经商活动、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担任领导管理职务以及从事相关经济学术研究的四川籍人士及其企业,承认本会章程,自愿入会,均可申请入会成为个人会员或单位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 ,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商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

  (三) 在温州工商领域有一定影响力的四川籍人士。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三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情况也可不定期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二十一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月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会在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闭幕期间,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的召开会长办公会议,讨论、研究、决定商会的重大工作事项。

  第二十五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

  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商会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再任其它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

  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对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2007 年12月6日经会员大会表决。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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