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服装商会成立于1994年3月25日,现有会员企业700多家,商会有6个团体会员:鹿城、瓯海、乐清、瑞安、平阳、苍南服装协(商)会;下设女装分会和设计师专业委员会。
截至目前为止,中国驰名商标已有17枚,中国名牌9个,国家免检产品达到17个,温州服装产业已经成为温州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之一,全省的三大服装集聚区域之一,全国服装品牌的主要影响力和推动力之一。瑞安、乐清分别获得“中国男装名城”、“中国休闲装名城”称号。2013年,温州服装行业被授予浙江省服装产业(温州)示范基地称号,温州被中国纺织工业联合会授予“中国纺织服装品牌中心”的试点城市。
商会坚持以“团结、交流、协作、服务”为宗旨,以协调、宣传、培训与传递信息为手段,积极开展与海内外纺织服装商会、企业、服装设计院校、服装设计机构的联系,为会员企业寻找更多“走出去、请进来”的商机;定期开展法律维权、行业自律咨询活动,为企业排忧解难;搭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有效整合会员企业的各类资源,营造和谐共赢环境。
温州市服装商会共设内务部、外联部、策宣部等三个部门。温州市服装商会微信公众号、温州服装网作为商会的宣传窗口,提供会员企业展示的平台,建立会员沟通机制,也为会员企业提供各种行业动态,并开展各项会员增值服务。
温州市服装商会先后被国家人事部和中国纺织工业协会评为 “国家纺织工业先进集体”,被市工商联评为温州行业商会20周年风云商会奖,多次被市经贸委评为温州工商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工作先进单位,在中国商业服务业改革开放三十周年纪念活动中获得功勋组织奖,被温州市信用建设十年“诚信温商”评选活动组委会评为“诚信温商”杰出代表等荣誉,被市总商会授予温州市规范化行业协会商会,被市民政局评估为5A级社会组织,温州市服装产业被省经信委评为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型升级示范区试点,被评为浙江省第三批省级服装产业示范基地。2012年11月,荣获省委统战部、省经信委、省工商联联合授予的浙江省创新服务中小微企业先进单位。多年连续荣获市工商联先进党支部称号。
未来,商会将不断创新管理模式、提升服务水平,以更加务实和奉献的精神服务会员企业,促进行业健康、快速、协调发展。
温州市服装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温州市服装商会(WENZHOU FASHION ASSOCIATION,简称WF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温州市范围内从事于服装生产经营的多种经济成份的工商企业自愿参加的非营利的具有法人资格的行业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循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做好为企业、为社会、为政府服务,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协调企业关系,发挥行业优势,立足温州,面向全国,跻身国际市场,为提高产品质量和经济效益,提高温州服装行业的信誉,推进温州服装业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温州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筹经费和自理会务的组织原则,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约束及自我教育的活动方针。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温州市工商联的业务指导和温州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温州市车站大道789号智慧谷H幢605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总的是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商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具体业务工作范围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
(二)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沟通会员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的合法权益,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为会员企业提供经济技术信息、贸易机会、资金融通、政策咨询、人才培训等服务,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工商企业、经济科技社团的联系和合作,提高会员企业的知名度,推动外向型经济发展;
(四)组织信息、技术、生产经营管理经验的交流,协助开展名优产品的评选;
(五)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制定并推行本行业行规行约和职业道德规范,倡导公平竞争,发扬爱国敬业精神,提高行业信誉;
(六)开展会员企业之间的联谊活动,联络感情,增进共识;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
(八)组织本行业的展览会、展销会、报告会、招商会,以及组织企业赴外地参展等活动;
(九)参与制订、修订本行业的企业产品标准、技术标准、计量标准、质量标准,推进行业标准的实施,协助组织本行业产品的检测工作;
(十)推荐行业内的新技术新产品、名牌产品,组织行业内技术成果的鉴定和推广;
(十一)开展国内、国际间的行业经济技术交流与协作;
(十二)开展技术培训和职业教育;
(十三)进行行业内的统计、调查、收集与发布信息,参与发展规划的制订,并对政策性提出建议;
(十四)承办政府及有关部门授权与委托事项,在承接政府职能中发挥作用;
(十五)开展符合本会宗旨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主营服装的温州市(含市辖区、县、市)各种经济成份的工商企业以及与服装行业相关的配套企业。
第十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壹份,并携带企业营业执照加盖公章。
(二)由本会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牌。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开展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包括享有本会编辑的报刊、信息、技术等资料及各种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提请本会为其维护合法权益和协助排忧解难;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执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和决定;
(二)维护本会信誉和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本企业数据资料;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不论其企业规模大小,一律平等,享有同等的权力与义务。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二年不按规定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作自动退会处理,理事以上每年参加会议到会率不过50%自动转为会员。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其会员资格自行消失。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会长;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终止事宜;
5、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理事人选要综合考虑区域和性别的比例,采用推荐和自愿相结合,在具备理事条件的会员企业法定代表人中产生。凡非法定代表人作为候选人,应具有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合法手续。
第十八条 每年召开一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选举办法,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并由会长提名,决定聘任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会务工作和财务收支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关、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和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正副会长要符合基本条件,在具有一定规模和影响力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中产生,同时要综合考虑区域和性别的比例,充分体现代表性。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的任职年龄的,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确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凡为商会作出显著贡献的会长,离任后聘为名誉会长。凡担任副会长以下职务者,任职期间为商会作出显著贡献的,离任后颁发荣誉证书。聘为名誉副会长的须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决策顾问委员会,主要由德高望重的业内行家和具有一定影响的知名人士组成。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其他必须由会长行使的职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 商会设立监事会,由五名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三条 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四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与建议。监事不参与表决。
第三十五条 监事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秘书处依照法规和章程,行使监督职责,核实参会会员、理事、资格和有效性,签名确认会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有效性。
第三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台帐,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收、会计指导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赞助、捐赠;
(三)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政府资助;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和出纳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会每年的会费收入,列支5%作为商会党建活动经费。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会遇有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七届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一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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