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市江西商会,前身是2005年成立的温州市江西经济发展促进会。根据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颁发的文件精神,温州市江西经济发展促进会于2008年转为温州市江西商会(以下简称江西商会)。
江西商会由江西籍人士在温州地区创办经济实体的单位会员所组成,现有单位会员180多家。入会有三条标准:一、江西籍人士在温州地区创办的经济实体,注册资金达到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独资民营企业;二、在经济实体中,江西籍人士的股份资本金达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合伙民营企业;三、年产值或销售额达到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符合以上三条标准之一即可申请加入江西商会。
目前,江西籍人士在温州地区有六七十万,创办大小经济实体约5000多家。现江西商会的单位会员是从5000多家中筛选出来较大规模的经济实体,年产值(或销售额)上亿元的经济实体有10余家,最大的经济实体2013年产值(或销售额)已达6亿多元,综合实力排在温州异地商会中最前列。
江西商会理事会现有理事66人,成员籍贯涵盖了江西省十一个地级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章程》和《财务管理制度》等制度体系建设比较完备,充分体现了政治建会、民主办会和创新强会的办会理念。江西商会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靠全体会员团结协作,坚持“学习、共进、服务、和谐”的办会原则,努力打造学习型、服务型、和谐型的品牌商会。
商会章程
一、章 程
温州市江西商会章程 (二00八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温州市江西商会。英文译为:Jiang X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WenZhou.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在温州地区的江西籍人士创办的工商企业(单位会员)自愿结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的民间团体,是全市性的具有独立资格的联合性社团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一切活动以国家宪法为根本准则,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令,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加强在温州地区经营的江西籍工商业者的联系,加强会员之间及本会与社会各界之间的联系与合作,发挥优势、团结协作,促进温州市与江西省各地区的经济合作,实现共同发展、共同繁荣。本会坚持“学习、共进、服务、和谐”的办会理念,努力打造学习型、服务型、和谐型的品牌商会。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温州市人民政府国内经济合作办公室,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为温州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上述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为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人和嘉园1幢A-1001室。
电话:0577-88980826,传真:0577-88980826,邮编:325088。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贯彻落实和学习宣传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团结、帮助、引导、教育会员遵纪守法,提高会员素质,塑造会员企业形象。
(二)协助温州市各级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综合治理、创建文明等工作,使江西籍工商企业、工商户依法经营、照章纳税、有序竞争、和谐发展,促进管理规范化。
(三)加强与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意愿、要求和建议,依法保护会员正当的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努力促进温州地区与江西各地区的多边经济合作,积极为两地的企业及各界人士经商办厂,牵线搭桥,促进两地的经济、技术和贸易的合作与发展。
(五)组织会员举办和参加各种形式的联谊会、恳谈会、贸促会、协商会,促进会员与当地企业的精诚合作与友好往来。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管理、经营、法律、审计、会计、融资等信息和咨询服务,为会员排忧解难,提供获利线索、风险分析和经营方案选优。
(七)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各种关系,协助调解经济纠纷及会员之间的相互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八)有效开展专业培训,帮助会员学习政策法规及现代经营管理知识,逐步提高文化素养和专业水平,提高会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提高经营管理运筹能力。
(九)组织会员通过各种渠道开展和拓宽进出口贸易业务,开展经营合作及境内外培训考察等事宜。
(十)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独立开展商会的各项业务活动,壮大社会团体的经济实力。
(十一)鼓励会员积极参与中部建设、西部大开发和各项公益活动,增强社会责任感,向社会宣传和推荐有突出贡献的会员先进事迹,提高其社会地位,为构建和谐社会建功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凡在温州地区取得合法经营资格的江西籍人士创办的工商企业,均可自愿申请入会,经批准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交纳会费;
(三)热心本会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和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和会员单位会牌。
第十条 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本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组织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获得本会的各种资料和信息;
(五)对本会的工作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会员之间应互相帮助;
(七)其它应尽的合理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和会员单位会牌。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多次无故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有损本会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对本会热心或作出贡献的领导和有关人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可分别聘请为名誉会长、高级顾问、顾问。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常务理事,推选或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三)推选和罢免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
(四)推选或聘任和罢免秘书长;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八)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理事会议必要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行使理事会闭会期间有关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常务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设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行使对理事会决议实施、财务经费收支管理的监督职责。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监事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半数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或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团体签署有关文件。
第三十条 本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副监事长、监事开会研究监督事宜;
(二)向理事会汇报监督意见。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会长助理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各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济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通过的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职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08年12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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