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口吸引人才 设违约金违法
本报讯(记者 高健 通讯员 文海宣)不少单位为了吸引人才,开出落户北京的条件,并约定工作年限和违约金。但是,海淀法院昨天宣判的一起案例说明:这一情况约定违约金违法、无效。
硕士研究生毕业的李先生进入一家设备公司工作。该公司在李先生入职时为其办理了进京落户手续,并约定了三年服务期及相应的违约金。入职第二年,李先生便向设备公司提出离职,双方解除了劳动关系,但设备公司没有为李先生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公司立即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设备公司则要求李先生支付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
庭审时,设备公司提交了双方签订的《承诺书》,其中约定:李先生是设备公司招收的应届毕业生,且由公司为其办妥进京落户各项手续,其与公司签订三年劳动合同,李先生承诺,严格履行此劳动合同,不管任何原因,如果本人没有履行此劳动合同期限,同意支付公司办理户口等经济损失和违约金。据此,公司代理人认为,在李先生支付违约金之前,公司无需为他办理档案转移手续。
李先生认可《承诺书》的真实性,但认为如此约定违反法律规定,因此没有约束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因此设备公司应依法为李先生办理档案转移手续。就违约金问题,我国现行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除违反因培训约定服务期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情形外,用人单位均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因此,《承诺书》中因办理进京落户手续所作出的关于违约金的约定,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应属无效。最终,法院没有支持设备公司要求李先生支付违约金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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