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不再是“顶头上司”,行政机关人员全部退出,去“行政化”……11日,记者从市民政局了解到,温州的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试点工作已经启动,首批50家全市性行业协会计划月底完成脱“官帽”。
50家行业协会与20家单位脱钩
根据《温州市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第一批试点工作方案》(简称“试点工作方案”)的规定,各行政机关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共同开展脱钩试点工作。其他依照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与其主办、主管、联系、挂靠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参照该方案执行。
哪些行业协会商会要脱钩?
纳入脱钩范围的行业协会商会要同时具有这些特征:会员主体为从事相同性质经济活动的单位、同业人员,或同地域的经济组织;名称以“行业协会”“协会”“商会”“同业公会”“联合会”“促进会”等字样为后缀;在民政部门登记为社会团体法人。
首批试点名单上包括温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会、温州市企业联合会、温州市企业家协会、温州市城市公共交通行业协会等在内。脱钩的责任单位包括温州市委农办(市农业局)、温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温州市交通运输局等20家。
三年内开展三批脱钩试点
此次脱钩试点重点围绕“五分离、五规范”展开,推动参加试点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实现脱钩。
机构分离,规范综合监管关系
职能分离,规范行政委托和职责分工关系
资产财务分离,规范财产关系
人员管理分离,规范用人关系
党建、外事等事项分离,规范管理关系
脱钩试点的目的在于,通过“五分离”,切断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之间的直接利益联系,使行业协会商会不再附属于行政机关;通过“五规范”,理顺行业协会商会的内部治理结构和外部监管体系,促进行业协会商会成为依法设立、自主办会、服务为本、治理规范、行为自律的社会组织。
2007年,温州市就曾发文要求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按照当时的文件规定,脱钩的内容包括人员分离(公职人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职)、机构分设、财务分开、职能分开、编制分开。
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登记服务中心有关负责人介绍,此次脱钩工作比2007年的范围更广,除了行业协会,还将“联合会”“促进会”等纳入脱钩;此次脱钩工作也更深入,行业协会将不再有业务主管单位,行政机关依据职能对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原业务主管单位要防止出现“脱钩后就可以放任不管”等错误认识,各部门要根据工作职责加强对协会商会的综合监管。
按照我市制订的脱钩工作方案,我市将在三年内开展三批脱钩试点工作。第一批脱钩试点在2017年6月底前完成,2017年下半年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逐步扩大试点范围,2018年在更大范围开展试点。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
任职管理试行新办法
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怎么管?昨天,记者在“中国温州”网站上发现,《温州市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办法(试行)》(下简称“办法”)已经出炉,并将于2017年7月1日起执行。
该办法共19条,适用于按照《温州市行业协会商会与行政机关脱钩实施方案》参加脱钩的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
该办法目前只是试行,在脱钩试点工作结束后,将在认真总结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修订完善,最终形成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任职管理的有效制度。
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不得身兼多“职”
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是指担任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等职务的人员。
办法明确了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任职条件,包括政治方向、遵纪守法、个人社会信用记录、熟悉行业情况、身体健康、最高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等。
社会上时常会碰到,部分人在社会团体中的兼职很多,“会长”身份一大串。
针对以往行业协会商会主要负责人在多个社会团体兼任职务,影响正常履责的问题,办法明确了行业协会商会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同级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针对脱钩后某个单位内部人控制行业协会商会的现象,明确了理事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这意味着,一个人如果已经是某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的理事长(会长)、秘书长,那么他就不能在其他全市性行业协会商会担任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行业协会商会负责人不设行政级别
办法还规范了领导干部在行业协会商会的兼职问题。
办法明确行业协会商会的负责人不设置行政级别,不得由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公务员兼任。
领导干部退(离)休后三年内,一般不得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退(离)休三年后到行业协会商会兼职,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此外,行业协会商会产生新一届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负责人每届任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连任不超过2届。
办法还要求理事长(会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如果存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任职的,登记管理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推行专职秘书长制度
办法明确秘书长为专职,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该办法还规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定期组织面向新任秘书长的任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