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政策对银行直投业务的制约,银行不是“投”的合格主体,所以只能通过另设载体来实现直投。即使没有投贷联动资格,商业银行也会通过这些载体间接实现投贷联动。
据了解,业界的通行做法主要有以下三种模式:
一是以四大行为代表的大型银行,拥有境外投行牌照,通过境外子公司,如中银国际、农银国际等参与境内股权投资。比如工商银行通过工银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设立Harmony China房地产基金,农业银行通过农银国际设立了海南国际旅游产业基金。
二是以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为代表的全国股份制银行以及主要城商行,以“贷款+认股期权”的方式,与市场化私募股权投资(PE)机构合作开展投贷联动。这种方式是银行在授信的同时,提前约定贷款作价转换为股权、期权的比例,在企业首次公开募股(IPO)或股权增值、溢价后,银行可选择行权,并由代持机构抛售股权而实现收益。
三是部分中小银行以“贷款+财务顾问”的方式,向市场化PE机构推荐优质股权项目。
最近还有一个例子,建行在苏州设立了投贷联动金融中心(值得注意的是,建行并非投贷联动试点银行),由建设银行与子公司建银国际联合经营。
总之,投贷联动适用的项目,一般是科技类企业项目。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没有投贷联动资格,原则上通过和PE/VC机构合作,或者通过子公司/孙公司,所有银行都可以从事投贷联动业务。
那么,上述操作模式与银监会主导的投贷联动试点又有什么不同?有业内人士向记者解释:首先,如果是通过境内外投资子公司/孙公司来做,银行母体的监管机构是银监会,而境内外的投资子公司/孙公司的监管部门是证监会,面临的监管分离会导致业务成本的增加;其次,目前商业银行在境内成立基金公司、资管公司基本都非单一股东,股东利益平衡复杂。
而另一家投贷联动试点银行的高管的说法是,之前银行做投贷联动,股权由第三方机构代持,此做法不仅不合规,在行权时也出现过利益分配不当而产生纠纷。
总而言之,采用银行系投资子公司来操作所谓投贷联动的显著特点为:这些子公司通常为合资公司,股东利益的平衡存在难题;这些子公司不受银监会管,受证监会管,并非银监体系的“亲儿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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