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漏偏逢连夜雨。万科A股价持续阴跌,宝能的九个资管计划濒临平仓线,突遭万科举报。万科方面直指宝能九个资管计划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请求监管部门核查。
7月19日,万科向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深交所、证监会深圳监管局提交了一份《关于提请查处钜盛华及其控制的相关资管计划违法违规行为的报告》。
自去年下半年,宝能旗下子公司钜盛华、前海人寿以及钜盛华作为劣后委托人的九个资产管理计划于二级市场持续增持万科A股。截至7月18日,宝能合计持股占万科总股本的25.40%,占万科A股的28.83%。
万科提出12点质疑
万科在7月19日发布的举报信中称,钜盛华控制的九个资管计划的信息披露涉嫌违规,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人的条件,九个资管计划将表决权让渡给钜盛华缺乏合法依据。
万科称,九个资管合同属于违规的“通道”业务,涉嫌非法从事股票融资业务;钜盛华涉嫌非法利用九个资管计划的账户从事证券交易,钜盛华及其控制的九个资管计划涉嫌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万科分四个方面总共提出了12点质疑。
信息披露方面,万科认为,九个资管计划未按照一致行动人格式要求完整披露信息、资管计划合同及补充协议未作为备查文件存放上市公司、合同条款存在重大遗漏。
资产管理业务方面,万科认为,九个资管合同属于违规的“通道”业务、钜盛华涉嫌非法利用九个资管计划的账户从事证券交易、资管计划涉嫌非法从事股票融资业务。
万科认为,九个资管计划将表决权让渡给钜盛华缺乏合法依据。九个资管计划不符合上市公司收购人的条件、相关各方均无充分依据行使表决权、不具备让渡投票权的合法性前提。
万科指出,钜盛华及其控制的九个资管计划涉嫌损害中小股东权益。钜盛华涉嫌利用信息优势、资金优势,借助其掌握的多个账户影响股价。钜盛华涉嫌利用九个资产管理计划拉高股价,为前海人寿输送利益。钜盛华和九个资产管理计划未提示举牌导致的股票锁定风险,可能导致优先级委托人受损。
提请监管机构
核查两个问题
在提出上述12点质疑之后,万科提请监管部门核查两个问题。
万科方面表示,在万科A股中小股东流通盘面较小的情况下,钜盛华明显具有资金优势、持股优势和信息优势,极易利用其掌握的多个账户形成并实施市场操纵。因此,监管机构需核查钜盛华增持万科股份过程中连续交易、约定交易、尾市交易等证券市场操纵行为。
万科特别举例说明,建议监管部门核查2016年7月5日14点45分起,出现大量9999手和10000手买单申报的IP地址,以及14点51分23组8787手的卖单申报的IP地址。如果来自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该行为违反12个月不得出售的承诺;如果来自其他机构或个人,需要调查其意图,是否与钜盛华存在一致行动关系。
万科建议,核查九个资管计划之管理人和优先级委托人是否事前知悉此次投资的万科A股股票将被锁定12个月以上,存在无法减仓平仓导致优先级委托人受损的风险;是否就此取得了全体委托人的同意。
在举报信中,万科表示恳请监管部门核查以上问题并回复公司。公司作为万科工会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举牌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利害相关第三人,有义务将以上资料在诉讼时提交给法院。
律师称合理怀疑
未必能得到认可
对于突如其来的举报信,截至记者发稿时,宝能方面仍未正式对外回应。
对于举报信内容,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律师认为,从信息披露的角度而言,九个资管计划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确应该是资产管理人,万科在该部分举报理由是有道理的。
不过,王智斌表示:“根据我们对现有规定的理解,资产管理人可以代表资管计划行使股东权利,也可以与其他方结成一致行动人,资产管理人将表决权授予钜盛华也不存在法律障碍,万科该部分举报理由有待商榷。”
王智斌认为,在立法并不特别明确、执法标准也相对模糊的情况下,万科的举报理由更多的是万科对相关问题的理解,未必会得到监管部门的认可。
“至于万科质疑钜盛华涉嫌操纵股价、输送利益等问题,这属于合理怀疑,涉及到事实的认定,监管部门确实应该查明。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才涉及是否构成操纵股价等法律定性。”王智斌说。
王智斌进一步解释,买入本身并不涉及操纵股价或者输送利益的问题,是否构成操纵股价或者利益输送,要看是否有证据证明各方之间存在有关交易行为的协议安排、有关资金使用与分配的协议安排、是否存在账户对倒等等,这些是监管部门应该查明的事实。
以下为报告全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2015年下半年以来,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钜盛华”)、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人寿”)、钜盛华作为劣后委托人的九个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九个资管计划”)于二级市场持续增持万科A股,目前合计持股占万科总股本之25.40%,占万科A股之28.83%。
钜盛华及其所谓一致行动人单方面宣称成为万科第一大股东后,在缺乏必要调查了解和依据的情况下,强硬声明反对万科发行股份引入深圳地铁预案,贸然提出罢免万科全部董事、非职工代表监事,否决万科2015年度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和年度报告,对万科的正常经营、业务发展造成非常不利影响。客户开始观望甚至退房,合作伙伴提出解约,猎头公司开始挖角,国际评级机构拟调低信用评级,投行纷纷下调目标股价,万科A股股价自7月4日复牌以来累计下跌26%。此外,钜盛华通过自有证券账户持有的万科A股已基本全部质押;截至7月16日,九个高杠杆的资管计划已有六个出现浮亏,一个接近平仓线,资管计划平均持股成本18.89元,如按7%的利率加计融资成本,持仓成本约为19.83元。中小股东、媒体、社会公众对于钜盛华的高杠杆资金链能否持续,是否会引发万科A股股价断崖式下跌,是否会再现2015年股灾期间二级市场系统性踩踏风险,表示了极大顾虑。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为了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万科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平稳成长,万科对钜盛华及其控制的九个资管计划进行了初步调查。现将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报告如下,恳请监管部门启动核查,对核实的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
一、九个资产管理计划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规定
(一)九个资管计划未按照一致行动人格式要求完整披露信息
根据钜盛华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九个资产管理计划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万科A股股票。但是九个资产管理计划并未如同前海人寿一样,并列为钜盛华的一致行动人,也没有如同前海人寿一样,按照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格式要求完整披露有关信息,而是被为钜盛华作为买入万科A股的融资工具和账户通道,披露为“信息披露义务人管理的资产管理计划”,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违反信息披露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业务试点办法》(证监会83号令)、《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93号令),资产管理人应当代表资产管理计划实施法律行为。九个资管计划买入万科A的过程中,资产管理人未能依法履行相关责任披露与钜盛华是否构成所谓一致行动人关系,也未按《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格式指引,代表资产管理计划披露相关信息,包括: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介绍;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面的关系,说明其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一致行动协议或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或意向的内容(特别是一致行动人行使股份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对上市公司的主营业务、现任董事、高管、员工聘用计划,分红政策等方面的后续计划;是否对境内、境外其它上市公司持股5%以上;是否拥有境内、外两个以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是否与上市公司是否存在持续关联交易;是否与上市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是否拟于未来12个月继续增持;前6个月是否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公司股票;是否存在收购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是否已提供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要求的文件;是否已充分披露资金来源;是否声明放弃行使相关股份的表决权等。
(二)九个资管计划合同及补充协议未作为备查文件存放上市公司
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5号——权益变动报告书》,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备查文件的原件或有法律效力的复印件报送证券交易所及上市公司,备查文件包括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提及的有关合同、协议以及其他相关文件。截至目前,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尚未将《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提及的九个资产管理计划的资产管理合同、补充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作为备查文件提交万科备查,违反了信息披露义务。九个资管计划与钜盛华的关系全部依据钜盛华的单方面披露,无从核实。
(三)九个资管计划披露的合同条款存在重大遗漏
与市场常见的“优先-劣后”结构的资产管理合同相比,钜盛华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中对九个资产管理计划相关合同重要条款的披露并未包括以下重要条款:
1.资产管理人、优先级委托人、劣后级委托人、托管人在资管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
2.资产管理计划的预警、补仓、平仓机制的运作程序及后果;
3.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政策、投资限制或禁止条款;
4.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约定(包括收益分配原则、优先级份额持有人的基准收益、收益分配的周期及时限等);
5.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转让条款;
6.违约条款。
综上,钜盛华单方面披露存在的重大遗漏误导了投资者和社会公众,使得投资者无法判断九个资管计划买入万科A股的目的,无法判断九个资管计划是否可以配合钜盛华举牌万科,无法判断其是否与钜盛华构成所谓一致行动人关系。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告、公告等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万科请求监管部门对钜盛华和九个资管计划之资产管理人上述行为进行核查,对查实问题责令改正。在改正之前,不得行使表决权。
二、九个资管计划违反资产管理业务相关法律法规
根据钜盛华披露的《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九个资产管理计划中一个为证券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的证券公司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东兴信鑫7号),其余八个为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作为资产管理人的“一对多”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划。从目前钜盛华披露的信息看,九个资管计划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应当予以清理,不具备上市公司收购主体资格。
对此,恳请监管机构关注以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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