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20年5月21日,保险消费者王先生为其所有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及第三者责任保险,其中机动车损失保险金额为107500元,第三者责任保险金额为100万元,均不计免赔,保险期限自2020年6月30日0时至2021年6月29日24时。
2020年7月25日,王先生驾驶该标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因暴雨过后路面积水导致发动机进水,车辆受损。王先生向承保公司报案,保险公司随即安排查勘人员对车辆损失进行查勘。因事故造成车辆发动机受损,但王先生未对车辆投保“发动机涉水损失险”,保险公司对于发动机损失部分进行拒赔,后双方协商无果,王先生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王先生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成立生效后,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王先生理应取得保险理赔款的求偿权。本案中,王先生的车辆因涉水事故导致损失为48000元,其中发动机损失为44000元。根据保险公司提交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的约定,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系单独附加险种,被保险人在投保了该险种后,保险人才负责赔偿。同时在车损险合同约定中,发动机涉水损失部分不属于保险人赔偿范围。
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供的投保单、《免责事项说明书》上均有投保人本人签字确认,王先生对投保的事实予以认可,但由于其未投保该险种,故其向保险公司主张该赔偿无合同依据。据此,王先生主张的“保险公司未履行免责条款告知义务,该条款对原告王先生不生效”的理由不予支持。本案车辆损失扣除发动机涉水损失外的其他损失为4000元,保险公司应予赔偿。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付王先生车辆损失保险金4000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一条 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保险的外,保险合同自愿订立。
【重要提示】
近期,全国多地暴雨来袭,而且短时间的暴雨,很容易造成路面积水,带来车辆受损事故频发,且损失严重。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提醒广大车友消费者在暴雨天出行或涉水路段行驶时当发生车损事故时可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一是车辆是在行驶涉水过程中熄火被淹(前提是没有重新启动发动机),且投保人在2020年9月19日车险综合改革前只购买了车损险,没有单独购买涉水险的,根据保险条款,除发动机之外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况认定责任进行赔付;
二是投保人在2020年9月19日车险综合改革后购买了车损险,或者在车险综合改革实施前购买了车损险,同时也单独购买了“发动机涉水损失”附加险的,则车辆损失和发动机损失保险公司都将进行相应赔付。
需要注意的是:车辆涉水熄火后切勿强行二次启动发动机,否则由此造成发动机损坏,属于人为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山西省保险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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