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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温州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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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南通市温州商会成立于1999年10月8日,她的前身为南通市浙温经济贸易协会,为国内最早的地级市温州商会之一,是南通市最早的具有一级法人资格的民间组织之一。2006年11月换届并更名,2011年11月召开第三次会员大会,2015年11月举行第四次会员大会,成立本届即第四届理事会

机构章程

  南通市温州商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南通市温州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温州藉(含浙江藉及与温州有紧密联系)在南通的企业和个人自愿组成的民间社团和行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崇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全体成员为南通市两个文明建设建功立业。

  第四条 本会是南通市工商联的团体会员,接受南通市工商联(总商会)的业务指导,接受市民政局等政府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是“自愿入会,自选领导,自聘人员,自理会务,自筹经费”。工作方针是“自我服务,自我协调,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自我教育”。

  第六条 本会的地址在江苏省南通市。

  第二章 任务

  第七条 本会的任务主要有: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协助政府部门做好行业引导和行业管理工作。

  (二)调查和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代表和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帮助会员排忧解难,沟通会员与政府的联系,协调行业内外关系。

  (三)组织会员进行培训,开展职业道德和职业规范的教育,维护消费者利益,树立良好的行业形象,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四)开展咨询服务,提供行业的价格和市场等信息,组织经营交流。

  (五)加强自我约束,引导会员遵纪守法,文明经营,开展表彰和批评活动。

  (六)协助党和政府有关部门对行业进行自我检查和监督。

  (七)加强会员间的联络与交流,开展各种竞赛和联谊活动,提高行业的整体水平。

  (八)努力办好培训基地,适时创办经济实体。

  (九)心系两地、反哺家乡,积极引导和鼓励会员做大事业与投资家乡,为两地经济建设与发展服务。

  (十)承办工商联和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凡在南通市领有工商营业执照的温州藉(含浙江藉及与温州有紧密联系)的企业和个人,以及与本会活动或工作有关的人士,承认本会章程,有参加本会的意愿,在本行业内具有良好的影响,参加本会活动,均可吸收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表);

  (二)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牌(或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牌。

  会员如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法乱纪并受到法律惩处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提议,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会长助理、秘书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单独召开一次会议,原则上与年会时间相对应(间隔约为半年)。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可聘请知名人士担任名誉职务。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成员如有变动,可由理事会讨论予以增补或调整,并在召开会员大会时提请大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1人,执行会长4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会长助理和秘书长各1人。

  第二十四条

  (1)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会长助理、正、副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负责决定和处理日常重要事务。

  (2)会长办公会议每3个月召开一次,原则上间隔时间不超过4个月。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会长助理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会长助理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由于本会异地商会的特点,下一届理事会的会长应该是本届理事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即在本届理事会担任副秘书长及以上的职务。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任期与会员大会期间一致为4年,可连选连任,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届。任期两届且间隔一届以后可以继续参加会长职位的选举并可以担任会长。根据我会的具体情况,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任期届数一般不受限制,但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全面工作。本如因特殊情况需由执行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方可担任。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助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市工商联(总商会)同意,并报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11月21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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