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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浙江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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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福建省浙江商会在浙江省政府、浙江省政府驻福建办事处的大力支持和指导下,经报福建省民政厅批准,于2007年2月6日正式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为福建省工商联,业务指导单位为浙江省工商联。2015年1月,我会被福建省工商联评为2014年度十佳商会服务典范,2015年7月,我会被福建省民政厅评为“4A级社会组织”。

  目前,据不完全统计,在闽浙江人达80余万人,其中经商办企业的有65万人,规模企业已超2600多家,个体工商户3万余家;会员企业中担任省政协委员2人,其他各类社会职务的有320余人;会员从事涉及信息经济、节能环保、大健康、旅游、时尚、金融、文化、地产、高端装备制造等诸多行业,投资总额达1万亿元,为浙江人赢得了良好的美誉,为闽浙两省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福建省浙江商会坚持以“实力办会、党建强会、团结兴会、传统育会”为工作方针,以“弘扬浙商精神、凝聚浙商力量、寻求浙商共识、倡导浙商合作、服务浙商发展”为宗旨,全面推进我会的各项建设。我会会员获得优秀党支部、优秀党员、优秀企业家、 “五水共治”建设美丽浙南水乡治水功臣、“慈善明星”、市“和谐企业”、市级龙头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劳动合同制度示范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三级企业、文明诚信企业等荣誉,合计达4300人次,得到了闽浙两省有关部门和当地民众的高度评价与赞扬。

  福建省浙江商会,为落实中央提出的“一带一路”战略目标,将一如既往地,秉承“浙江精神,干在实处,走在前列,引领潮头”为指导思想,以“浙商之家、信息平台、维权机构、政企桥梁”及“团结、整合、抱团、奉献”为办会理念,结合“长三角经济圈”、“福建自贸区”、“福州海滨城市”建设的任务,聚集人才、聚集智慧、聚集技术、聚集资金,加快企业转型升级,提升生产科技含量,做大、做实、做强会员企业,为闽浙两省的经济建设与发展展示风彩。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福 建 省 浙 江 商 会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商会名称:福建省浙江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缩写名称:FJZJCC。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由在福建省内从事各经济领域生产经营建 设的实体、不同所有制的浙江籍企业及区域团体组织自愿参加的全省性联合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的服务、中介和联络协调机构,对外具有一级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在党和政府的领导和主管部门指导下,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三自”原则,密切在闽浙籍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在闽浙籍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在闽浙籍企业守法经营,树立良好的浙江企业形象;组织在闽浙籍企业充分发挥各自优势,为闽浙两省的社会主义建设作出积极的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福建省工商业联合会(福建省总商会)、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同时接受浙江省工商业联合会(浙江省总商会)的业务指导。加强与全球浙江总商会的联系。

  第五条 本会住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学军路95号二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会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及国家法律法规,提高会员政策水平和经营能力;组织开展法律咨询,增强会员法制观念, 提高诚信守法的自觉性;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

  (二) 加强与会员企业的联系,了解会员企业的生产经营中的困难,及时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企业的合理要求和建议,当好政府关心会员企业发展的参谋和助手。

  (三) 组织会员参加闽浙两省各种经贸活动,发挥本会作为两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纽带作用,吸引和引导更多的浙江企业来福建投资发展,促进两省社会经济共同繁荣进步。

  (四) 组织会员企业开展联谊活动,加强团结、增进会员之间的感情:出面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利用商会平台,促进会员间业务往来与优势互补。

  (五) 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开展有利于提升浙籍企业整体形象的社会活动。

  (六) 为会员提供力所能及的各项服务,增强在闽浙商的凝聚力,办好会员之家。

  (七) 加强与省内外兄弟商会的联系与信息沟通。

  (八) 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均为企业会员,系指由浙籍人士在福建省内依法登记的企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章程。

  (二) 社会责任感强,能热心为本会的发展作出努力。

  (三) 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活动能力。

  (四) 自愿缴纳会费,积极参与本会各项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会员登记表,并附上营业执照复印件及企业简介。

  (二) 上述资料经本会核实并由常务副会长扩大会议讨论通过交纳会费后,即成为本会会员。

  (三) 由本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成为本会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拥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拥有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拥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推荐符合会员条件的企业单位入会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按规定及时交纳会费,关心本会工作。

  (三) 承办本会委托的事务,提供本会需要的有关资料。

  (四) 维护本会的集体荣誉和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超过规定时间(一年)不交纳会费的,视为自动退出本会。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收费标准根据国家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发文(民发[2003]95号)〈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另作细则规定。利益和政府声誉的,经本会会长会议表决通过后,劝其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和团体会员制,即单个会员加入与团体会员加入均视同为会员。投票表决时,团体会员仅有一票表决权。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讨论选举、增补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本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讨论决定本会其他有关重大事宜。

  (五) 决定终止本会存续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实行理事会(会长)集体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开展本会的各项实际工作并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讨论选举、增补和罢免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及会长、秘书长任免的报批。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执行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或撤消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用电子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会长联席会。联席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会长联席会必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当然代表指: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四条 会长联席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电子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团体领域内具有较大的经济实力和影响力。

  (三) 社会活动能力强;在会员和在闽浙籍人士中具有良好声望;富有责任感和无私奉献精神;热心为本会工作。

  (四)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 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含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会长联席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会长卸任后,无特殊情况可聘为名誉会长。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组织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长联席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联席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 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分管专项工作。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本会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人选,以及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联席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分配秘书处各部门具体任务和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为加强本会的内部监督机制,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的正副监事长任期和条件与正副会长、秘书长相同。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本会领导成员的工作,对严重不称职的领导成员,可提请理事会予以罢免。

  (二) 监督本会的财务管理,如发现问题,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有权对本会的收支情况进行内部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根据需要,可由秘书处提议,经会长联席会讨论通过,聘请名誉会长、顾问和各种荣誉职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 单位或个人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民政部、财政部民发[2003]95号通知)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调配、占用。同时本会的相关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完整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资助或社会捐赠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聘请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新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日内,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政府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理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6年10月15日二届十六次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秘书处。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报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福建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福 建 省 浙 江 商 会

  二0一六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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