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山西省福建商会(英文译名:FUJIAN CHAMBER OF COMMERCE SHANXI PROVINCE,英文缩写:FCCSP)。
第二条 本团体系民间商会。以在山西省境内常住或长住的闽籍非公有制经济领域的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是山西省工商联的基层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宗旨: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法治会,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坚持统战性、经济性、民间性有机统一;以团结、交流、拓展、服务为办会宗旨,教育和引导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积极开展信息交流,开拓市场,实现资源共享,促进会员企业发展,推动闽晋商贸合作;协调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调解纠纷,维护会员在社会生活和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开展培训,不断提高会员素质,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勇于承担社会责任;扶贫济困,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坚持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山西省工商联、山西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福建省工商联的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住所: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漪兴路1号904座。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 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增进与境外工商社团的交往,促进会员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向人大、政府部门提出法律、法规和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 举办各项有益的联谊活动,增进乡亲之间的感情交流,增强本团体的凝聚力。
(七) 加强本团体与所在地和家乡党政部门及各商团组织之间的联系,促进两地经贸往来,为繁荣山西和福建经济发挥积极作用;
(八) 为会员提供必要的证明,协调成员与社会各部门(包括工商、税务、质监、公安、城管、教育、卫生、计生等)以及与住地社区的关系;
(九) 办好本团体兴办的服务业,经济实体;
(十) 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和当地及家乡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分企业会员、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企业会员包括在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私营企业、非公有制经济成分控股的企业、港澳投资企业等。
(二)团体会员包括行业专业委员会、在晋闽籍商会等经济类社团。
(三)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等。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承认并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 系闽籍驻晋的工商企业,或闽籍驻晋的工商业经营者及闽籍的参与经营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 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享受本会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和有关福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会章,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按本团体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办理本团体委托事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取消其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监事会调查核实并经会长办公会议审议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设立常务理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 决定终止事宜;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需经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团体的终止。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团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 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和法律顾问;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对第二项职权中的选举或罢免副会长、常务副会长,可以讨论通过,但需报下一次理事会确认。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中推荐代表性人员组成。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的事项;
(四)审议决定秘书长的任职和解职;
(五)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公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拥护中国共产党,热爱社会主义,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能积极建言献策,为商会发展做贡献。
(三) 模范遵守商会章程,带头完成商会工作,坚持参加商会会议和重大活动。
(四) 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参政议政能力,具有初中以上学历。
(五) 有较好的群众基础,能联系一定数量的乡亲并代表他们的意见,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
(六)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七) 遵纪守法,无不良记录,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九) 新增副会长,需有二名副会长推荐,新增常务副会长除需有二名副会长推荐外,原则上应从副会长中推荐,破格增加的应是有重要影响和突出贡献的工商人士。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并经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团管理处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能任职。
第三十条 本团体会长、副会长人选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会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通过、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由理事会进行确认。理事会确认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二条 会长的职权是:
(一) 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 落实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议或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理论、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团体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管理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为兼职。由会长办公会集体研究提出人选,经业务主管单位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任命。理事会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提出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团体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三十六条 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去职务: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和工作制度的;
(三)营私舞弊、失职渎职,给本团体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免职情形的。
秘书长的免职由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为非法人单位,接受商会领导,按照商会章程开展工作,执行商会的决议,并接受商会委托办理相关事宜。分支机构由会员自愿推选少量人员担任兼职的主任、副主任。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理事会成员,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九条 监事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 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或秘书长等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 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 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四)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监事长列席会长办公会议,参预研究本会重大事项,有权充分表述意见和建议。但不参与表决。监事会可以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秘书长的工作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四十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纪要报业务主管单位。监事长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考核。
第四十一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团体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由监事长、副监事长、监事组成。监事长是监事会的负责人,全面负责监事会日常工作,并执行监事会授予的其它职能。监事会成员由各地区或各行业推荐代表参加。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主持,主要内容为检查履行职能的情况,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副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
监事会成员因故缺额,由所在地区及单位协调推举新的监事。
第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届任期四年,与理事会同时选举产生。监事长最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 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团体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需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监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团管理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五十三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同意,并报山西省民政厅社团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审查同意。
第五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中共山西省委统战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八条 本团体经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团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26日第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理事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自山西省人民政府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加载中
正在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