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办法从投资监管体系建设、年度投资计划管理、投资项目管理、责任追究等方面提出44条规定。
省管企业下列投资项目列入特别监管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一)单项投资10亿元及以上或占省管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及以上的境内主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单项投资3亿元及以上或占省管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5%及以上的境内主业股权投资;
(三)单项投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主业固定资产、股权投资项目;
(四)对外参股投资项目(参与设立基金或拟上市公司战略配售、同一实控人内部投资事项等参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五)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收益率的投资项目;
(六)非主业投资项目。
涉及上市公司等敏感信息且须备案的投资项目,省管企业经与省政府国资委沟通后,可在董事会决策后再履行备案程序,但应在内部决策文件中明确该项目在省政府国资委备案程序履行完毕后方可实施。
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均应组织项目论证。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其中的外部专家(不含关联方)应占三分之二以上(专业领域外部专家应占二分之一以上)。
重大投资事项应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得层层下放权限,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豫国资规〔2026〕1号)等相关规定,追究省管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文件全文如下:
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企业投资监管体制,健全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国资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管企业,是指河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省政府国资委)代表河南省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含国有实际控制企业)。本办法所称权属企业,指省管企业各级独资、控股以及其他实际控制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包括省管企业及其权属企业利用货币资金、实物资产、股权、债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等在境内外开展的投资行为,具体包含:
(一)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探矿权、采矿权等无形资产投资;
(三)新设全资企业、对出资企业追加投入、对外合资合作、股权收购及参与对外增资扩股等投资;
(四)发起或参与私募投资基金;
(五)其他形式的投资。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根据省管企业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原则上指单项投资额由本企业出资1亿元及以上或占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5%及以上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境外投资是指省管企业在境外(含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从事的固定资产与股权投资。
设立及参与设立基金、设立及参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的投资项目参照股权投资管理,无形资产类投资项目参照固定资产投资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主业和培育业务是指由省政府国资委确认公布的省管企业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和培育业务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省管企业原则上不得开展非主业投资。
设立或参与设立基金中涉及下列情况的视同主业投资:国家及我省有关部门执行落实专项任务的基金;由省管企业设立并管理的、落实国资国企改革发展任务的基金;省管企业设立并管理的投向明确且投资于主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符合转型发展方向的产业基金。
第五条 企业投资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战略引领。服务国家和我省发展战略,体现出资人意愿,符合企业发展规划,坚持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严格限制非主业投资。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家(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守企业章程及国有资产监管有关制度规定,规范投资决策程序,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三)能力匹配。企业投资规模应当与企业资产规模、资产负债水平和筹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行业经验、人才储备和抗风险能力相匹配。
(四)回报合理。遵循价值创造和市场化理念,坚持效益优先,着力提高投资回报水平,促进企业价值最大化,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五)成本可控。积极对接国家及省级政策工具,做好投资预算管理,优化投融资结构,合理匹配资金来源与投资周期,降低投资成本,提升资本配置效率。
第六条 省政府国资委聚焦投资方向、风险防控与程序合规等重点,对企业投资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履行以下职责:
(一)研究指导省管企业国有资本布局和结构调整方向;
(二)建立健全省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指导企业建立健全企业内部投资管理制度,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三)指导省管企业依据发展战略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四)制定并动态调整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设禁止类投资事项和特别监管类投资事项。对特别监管事项,实行备案管理;
(五)对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企业开展投资事项授权放权,并根据实际效果,扩大、调整或收回授权放权事项;
(六)在企业重大投资项目论证的基础上,针对影响较大或可能存在较大风险的投资项目,组织开展平行论证;
(七)指导省管企业对投资异常事项进行刹车止损;
(八)开展企业重大投资事项监督检查、专项抽查、审计和后评价;
(九)影响较大的投资事项向省政府报告;
(十)对违规投资造成损失或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省管企业是投资活动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本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指导权属企业制定管理制度,规范开展投资活动;
(二)负责对本企业投资活动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与风险防控;
(三)制定并执行企业发展战略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四)建立健全投资机会发现与谋划机制,做好投资项目储备工作;
(五)组织开展投资项目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论证、决策执行、投后运营、投资项目后评价等工作;
(六)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有关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及后评价等投资信息;
(七)对权属企业的投资活动进行监管;
(八)履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八条 省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省政府国资委。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
(一)投资活动遵循的原则及各类重大投资项目标准、决策机构及其职责、决策程序和相应的定量管理指标;
(二)投资管理部门职责、管理架构及相应权限、投资管理工作制度;
(三)权属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
(四)投资论证程序和管理制度;
(五)固定资产投资、长期股权投资等项目管理;
(六)投资信息化管理;
(七)投资风险管理制度、防控措施与处理预案;
(八)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九)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体系建设与实施管理;
(十)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一)对权属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
(十二)投资事项档案管理;
(十三)其他应纳入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
省管企业投资管理部门应承担本企业投资管理工作职能,编制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负责年度投资计划和投资项目报告、备案及实施管理。
第九条 省管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关于加强省管企业境外投资业务监管的指导意见》(豫国资规〔2025〕4号)相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贯穿境外投资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全过程,覆盖境外投资的研究论证、建设实施、退出处置等完整生命周期的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境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二)境外投资管理流程、管理部门及相关职责;
(三)境外投资决策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四)境外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五)境外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六)境外投资项目的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七)境外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
(八)境外投资项目佣金管理制度;
(九)对权属企业境外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十)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省管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是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应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与企业投资管理制度一并报省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省政府国资委建立并指导省管企业建立全覆盖、穿透式投资管理信息系统,省管企业应当及时通过投资管理信息系统报送投资事项相关文件、材料及数据。省政府国资委结合省管企业年度投资计划、预决算、投资项目月报、投资项目备案等情况,实时掌握省管企业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加强投资项目动态监测以及风险预警等全过程管理。
第三章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一条 省管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年度投资规模应与合理的资产负债水平相适应。省管企业及各级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均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总体目标;
(二)投资规模及资产负债率水平;
(三)投资方向与结构;
(四)投资资金来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第十二条 省管企业投资管理部门负责组织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论证工作,重点研究投资计划是否符合发展战略规划、资金来源是否落实、是否与企业投资能力相匹配、预期投资回报是否合理等,并形成书面论证意见。省管企业投资管理部门应根据论证意见对投资计划进行调整完善,提交董事会审议决策。
严格落实项目资本金制度,投资项目资金来源纳入企业预算管理,未落实资金来源和不能确定投资收益率的投资项目不得列入投资计划。
第十三条 省管企业应在每年2月底前向省政府国资委报送经省管企业党委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草案。报送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年度投资计划草案;
(二)投资项目计划表;
(三)内部决策文件;
(四)省政府国资委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省政府国资委组织相关人员对企业投资计划进行会审,必要时邀请行业专家和外部董事参加。省管企业应根据会审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董事会研究,在3月底前报送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本年度投资计划。省政府国资委对省管企业报送的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并出具备案意见。
第十四条 省管企业应严格执行经备案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应按规定重新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并在15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国资委报告投资计划调整内容及说明材料。省政府国资委原则上每年9月对投资计划集中调整一次,每年9月30日后不再受理当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未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不得进行投资。
第四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一节 特别监管类事项
第十五条 省政府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定期发布企业投资事项负面清单,设定禁止类和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并分类监管。列入禁止类的,省管企业不得投资;列入特别监管类的,应报省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把关程序。省管企业应当在省政府国资委发布的负面清单基础上,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在省内投资建设的承担或服务省政府战略意图、纳入国家或省建设规划以及省政府研究确定的投资项目,由省管企业自主决策实施,但应与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相匹配。省管企业在收到国家或省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向省政府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投资项目报告文件;
(二)董事会决议;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专家审查论证意见;
(四)国家或省相关建设规划;
(五)有关部门的核准(备案)文件;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六条 省管企业下列投资项目列入特别监管类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一)单项投资10亿元及以上或占省管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10%及以上的境内主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二)单项投资3亿元及以上或占省管企业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合并报表净资产5%及以上的境内主业股权投资;
(三)单项投资1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境外主业固定资产、股权投资项目;
(四)对外参股投资项目(参与设立基金或拟上市公司战略配售、同一实控人内部投资事项等参照本条第二款执行);
(五)预期收益低于5年期国债收益率的投资项目;
(六)非主业投资项目。
特别监管类项目调整以省政府国资委发布的投资事项负面清单为准。
第十七条 省管企业应事先就项目情况与省政府国资委进行预沟通后,再报送备案材料。省政府国资委在收到上报材料后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出具备案意见或反馈意见,必要时征求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意见。
涉及上市公司等敏感信息且须备案的投资项目,省管企业经与省政府国资委沟通后,可在董事会决策后再履行备案程序,但应在内部决策文件中明确该项目在省政府国资委备案程序履行完毕后方可实施。
对于影响较大或可能存在较大风险的投资项目,省政府国资委组织专家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影响程度、企业财务承受能力以及可能发生债务风险等角度开展平行论证。
已备案投资项目在实施前,投资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性变化、投资额超过原概算20%及以上、资金来源和构成发生重大调整,以及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重新决策并履行备案程序。
应备案未备案的投资项目,企业不得进行实质性投资或签订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件。
经省政府国资委备案的投资项目两年内未实施的,原备案文件自行失效。
无需省政府国资委备案的投资事项,可在企业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
第十八条 省管企业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备案请示、项目建议书、项目前期材料(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分析报告、尽调报告、审计报告、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专家论证意见等)、企业内部决策文件以及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省管企业对报送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节 投资项目决策程序
第十九条 省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应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制定科学、合理、完善的投资事项决策程序,具体包括项目的立项初审、可行性研究或投资分析、尽职调查、审计评估、专家论证、战略投资委员会评审把关、党委会前置研究、董事会决策等重点环节。
第二十条 省管企业及其下属企业投资应按规定填报投资项目建议书(附件1),说明项目立项的依据和理由,参照省管企业内部授权范围,报本级或上级投资管理部门进行立项初审。各级投资管理部门应组织技术、财务、法务等有关部门专业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初审及考察,从投资方向、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等方面提出初审意见。
第二十一条 经初审通过的项目,应进行行业研判、技术论证、经济和风险评价,明确投资财务性指标和合规性指标,编制可行性研究或投资分析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重大投资项目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咨询单位编制。股权投资、私募基金一般由项目单位组织编制投资分析报告。重大投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机构编制投资分析报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股权投资项目投资分析报告作为投资项目后评价、业绩考核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涉及股权收购项目,省管企业应组织有关人员对项目开展尽职调查,做好融资、投资、管理、退出以及风险管理等全过程研究论证等工作。重大投资项目需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尽职调查并提交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
第二十三条 投资项目涉及定价的,应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聘请第三方机构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等工作,资产评估结果及定价应经省管企业董事会审核确认,并填写交易价格确认书(附件2)。相关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企业投资项目原则上均应组织项目论证。投资额1亿元及以上的项目应组织专家论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应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其中的外部专家(不含关联方)应占三分之二以上(专业领域外部专家应占二分之一以上)。必要时应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论证,项目论证组织单位与委托的可研报告或投资分析报告编制单位不得为同一机构。经论证的投资项目,应形成专家论证意见,并附专家发言记录。
第二十五条 省管企业应建立健全战略与投资委员会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其在控风险、增效能方面的作用。
第二十六条 健全完善党委议事规则,充分发挥国有企业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原则上,凡提交董事会、经理层决策的企业重大投资管理事项,应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
第二十七条 重大投资事项应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不得层层下放权限,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集团公司董事会要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公司章程和企业投资管理规定对投资事项进行审议,不得以传签等方式代替现场董事会审议,重大投资项目原则上一事一议。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投资项目材料应至少提前7日送达全体董事,董事参与项目决策前应通过听取汇报、列席论证会、现场考察等方式研究投资项目情况,至少一名内部董事应到建设项目现场考察或参加收购项目标的企业尽职调查,并提交考察调研报告。对项目材料不充分、论证不明确或存有重大疑义的,董事应提出暂缓审议的建议。参与表决董事对投资事项提交书面表决意见,阐明赞成或反对理由,董事对其发表的意见承担责任。董事会形成的决议、会议记录及董事书面意见应由参会董事签字,连同项目材料一并存档。
第三节 投资事中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管企业应严格遵守国家、省有关投资项目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遵循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实施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明确项目责任人,落实项目责任制,严格落实法人责任制、资本金制、招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等有关规定,确保项目规范实施。
第二十九条 省管企业应按规定建立重大投资项目异常事项报告制度。重大投资项目异常事项指列入年度投资计划的项目在建设期发生的可能对项目实施及预期效益造成较大影响的事项,包括项目内容发生实质性改变、投资额发生重大调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政策或市场发生变化导致预期经济效益大幅下降以及项目发生重大违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等情况。项目发生异常情况后,省管企业应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并形成重大投资项目异常事项报告,于10个工作日内报省政府国资委,涉及安全稳定、环保风险及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的应向省政府国资委专题汇报。
省管企业内部专项审计、投资检查过程中发现重大投资隐患的,以及董事会认为应当报告的其他事项,应及时报告省政府国资委。
第三十条 省管企业要建立投资项目动态监测及刹车止损机制,加强对投资项目的动态监测、跟踪和分析,出现投资事项异常并对投资项目预期目标实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时,应及时启动刹车止损机制,对投资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必要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中止、终止或退出投资项目。
对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的投资项目要严格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并将中止、终止或退出的原因、造成损失以及补救措施等形成专题报告,按重大投资项目异常事项报省政府国资委。
省政府国资委定期对省管企业重大投资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和专项抽查,发现存在风险或异常情形的,可书面责令企业启动刹车止损机制。
第三十一条 省政府国资委建立投资项目跟踪统计月报制度,省管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报送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第四节 投资事后管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省管企业投资项目年度评估报告制度,省管企业应当按要求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报告和后评价工作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及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对存在问题等进行综合分析,重大项目应做专项分析。
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和后评价工作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
(二)年度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报告;
(三)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及进展情况;
(四)投资风险管控情况;
(五)已投产项目投资效果分析;
(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措施。
年度投资计划完成情况报告和后评价工作报告应于次年3月底前报送省政府国资委。
第三十三条 省管企业是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应当严格按照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相关规定,建立健全投资项目后评价制度,对评价对象、实施程序、评价方法、内容框架及指标设置、结果运用等进行规范。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在完工投产或竣工验收(终止)后1—2年内开展后评价;股权投资项目应在工商登记手续或股权交割手续后1—2年内开展后评价。
第三十四条 省管企业应加强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建立从投资决策到竣工验收全过程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省管企业投资管理部门及投资责任主体企业(项目具体实施单位,下同)应做好投资项目档案的收集、整理与保管工作。对企业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分析报告)、专家论证意见、董事会决议等决策及实施过程中制定的,以及其他方式和载体记录的材料应及时收集、立卷整理并存档。
省管企业投资项目档案(含电子档案)按照永久性档案存档,一式两份,由投资项目责任主体企业和集团档案管理部门分别保存。
第三十五条 省管企业投资事项纳入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审计监督、财务监督、专项检查的范围。省管企业应当开展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三十六条 省管企业投资项目完成后,应要求所投资企业按公司章程或合同约定实施利润分配,保障投资收益。
第五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三十七条 省管企业应建立健全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规范完善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纳入省政府国资委债务风险管控的省管企业新上投资项目应审慎实施,避免进一步推高企业负债水平。
第三十八条 省政府国资委指导督促省管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可委托独立第三方机构对省管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估。省管企业应按照评估结果及时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三十九条 省管企业应将境外投资风险管理作为投资风险管理体系的重要内容,践行总体国家安全观,建立境外投资风险预警、防范及应急处置机制。开展境外项目投资时,应做好国别、主权信用等风险评估,建立投资、建设、退出等全过程风险跟踪与动态排查机制,及时获取风险预警信息。触发预警机制的,应及时报送相关机构及省政府国资委。
第四十条 省政府国资委指导省管企业建立健全投资项目管理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积极投资带动企业持续健康发展、项目达到可行性研究及决策确定目标的相关责任人,予以表扬和奖励;对项目投资额严重超概算、未按期达产、运营效益未达到可行性研究报告要求的相关责任人,视情况予以相应处理。鼓励省管企业依法合规创新运用项目跟投、项目收益分红等方式,强化投资责任,实现项目核心团队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四十一条 省管企业是维护国有资本安全、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防止投资损失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健全内部投资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建立与流程匹配、可追溯的投资管理责任链,明确各环节的责任主体及相应责任。
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管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豫国资规〔2026〕1号)等相关规定,追究省管企业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二条 省管企业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结合实际情况调查核实违规行为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界定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法律法规对投资管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航空港区国资监管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投资监督管理相关制度规定。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7月1日起施行。《河南省省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豫国资规〔2022〕8号)同时废止。
责编:任浩鹏丨审校:陈筱娟 丨审核:徐姣
监审:古筝丨监制:王鲁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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