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巧家保姆投毒案”当事人钱仁风(曾用名钱仁凤)在蒙冤入狱近14年获释后,终于得到属于自己的补偿。今天上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 布会,就钱仁风申请国家赔偿相关事宜进行了发布: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钱仁风申请国家赔偿案现已审理终结,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办法官多次与钱仁风及其 委托代理人就赔偿事宜进行协商,达成一致,即支付钱仁风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人民币1223857.30元;支付钱仁风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0元并 于今天早上依法向钱仁风的特别授权代理人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
双方协商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
2002年2月,云南省巧家县“星蕊宝宝园”幼儿园发生投毒案,一名在此就读的两岁女童中毒身亡。随后,在该园工作的17岁保姆钱仁风被认定为 案件嫌疑人。2002年12月,云南省高院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钱仁风无期徒刑。在狱中,钱仁风曾多次进行申诉。检方复查发现,钱仁风案事实不清,证 据不足,并且其中5份认罪笔录并非钱仁风本人书写,字迹与当年参与审讯钱仁风的办案民警蒋某、杨某、李某的字迹相同。
2015年12月21日,云南省高院宣布钱仁风无罪,当庭释放。在此之前,钱仁风已被关押、服刑13年零10个月。
“钱仁风被宣告无罪当场释放当天,我院国家赔偿委员会办公室的3名法官立即会见了钱仁风及其亲属和两位辩护人,并明确告知了其申请国家赔偿的法 律依据、赔偿义务机关、赔偿程序、赔偿标准和方式、赔偿请求等事项,并向钱仁风提供了国家赔偿申请书的样式、国家赔偿的标准等资料。”云南省高院副院长、 国家赔偿委员会主任田成有介绍。
2016年6月1日,钱仁风向云南省高院申请国家赔偿。云南省高院于6月3日立案受理,并于7月8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赔偿请求人钱仁风及其委托代理人的意见。
“听证会上,我代表云南省高院在媒体的见证下,公开向钱仁风鞠躬赔礼道歉。钱仁风当场表示接受道歉。”田成有说。
据介绍,听证会后,赔偿办的法官们多次与钱仁风及其委托代理人就赔偿事宜依法进行协商。协商过程中,双方对法律问题的理解逐渐统一,对赔偿数额 逐步趋于一致,最终在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即支付钱仁风被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人民币1223857.30元;支付钱仁风精 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0元。云南高院根据协议内容依法制作了国家赔偿决定书,并于今天上午依法向钱仁风的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进行送达。
172万赔偿金是如何计算的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云南省高院最终裁定的赔偿金额与钱仁风最初提出的955万余元相差甚远。
为此,田成有向《法制日报》记者介绍了赔偿金是如何计算的:关于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2016年度每日国家赔偿金标准,即2015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为 242.30元,钱仁风被侵犯人身自由5051天,应支付其赔偿金人民币1223857.30元。这里的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是根据每年国家统计局统计 的全国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除以12个月及每月计薪水天数而得出的数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每年国家统计局公布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数额以 后,都会确定每年的具体每日赔偿金标准。依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这部分赔偿是法定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计算。
关于精神抚慰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国家机关的侵权行为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抚 慰金。钱仁风因无罪而被长期羁押,其身体和精神承受了巨大压力,其工作、生活受到了实际影响,应当认定精神损害后果严重。从其被判处刑期、被侵犯人身自由 的期限、社会影响等各方面综合考量,支付赔偿请求人钱仁风精神抚慰金人民币500000元。
田成有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钱仁风国家赔偿案是近年来云南省关注度最大、赔偿数额最高、决定时间最快的案件。处理该案,法院本着尊重和保障 公民权利,严格依法,案结事了的理念,力争把该案办成平冤理直、纠错正偏、体现关爱、传递温度的精品案。案件最终以协商的方式了结,得感谢钱仁风及其代理 律师的理解、配合,感谢媒体的宣传报道。下一步,云南省高院将积极推进国家赔偿决定的执行工作,将在最快时间内申请赔偿金的支付兑现,继续对钱仁风在生 活、工作方面给予关注、关爱。同时,通过此案督促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从源头上杜绝冤假错案的发生。
“深入贯彻实施国家赔偿法,认真落实国家赔偿制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是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必然 要求。全省人民法院将认真审理好每一件国家赔偿案件,充分发挥国家赔偿的法治功能,纠错正偏、维护人权、重塑公正,让人民群众从每一起赔偿案件中感受到公 平正义、感受到司法的尊重与温度。”田成有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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