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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山西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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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河北省山西商会是经河北省民政厅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是由山西籍的投资者在河北省依法注册登记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联合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目前,商会已拥有各类会员300多个,其中企业会员200余家,行业涉及机械制造、环保装备、电子通讯、房地产开发、矿业开采、商贸金融、新能源开发、旅游、教育等多个领域。

  晋商是具有500年光辉历史的商帮。当代晋商,继承历史光荣传统,已形成遍布全国乃至全球,并且有相当实力,产业门类众多,尤其是新兴产业、环保节能、金融产业发展迅速的企业家群体。

  河北省山西商会成立以来积极实施项目立会计划,集中力量做重点项目的合作模式,让更多的晋商企业受益。同时,我会按照政府引导、商会搭台,各会长、会员企业积极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本着联盟投资,专家和专业团队管理,整合资源,抱团发展的原则,我会设立了河北省山西商会资本(基金)运作委员会;项目投资委员会;会员发展服务委员会;晋商文化产业工作委员会等专业委员会。

  商会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一座桥梁,更是广大会员企业信息共享、优势互补、资源互动、共谋发展的重要平台。河北省山西商会成立以来,始终遵循以“会员为本、团结老乡、服务企业”的宗旨,以“努力构建服务型和谐商会”为目标,全心全意为在冀的山西籍企业服务,密切企业与政府的联系,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引导企业守法经营,自觉维护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组织企业充分发挥综合群体优势,以立足河北为根基,依托山西为本源,辐射全国为远景。使商会真正成为冀晋两省经济技术合作的桥梁和纽带,更好的为冀晋两地的区域经济交流合作发挥积极地作用。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河北省山西商会章程

  (2011年7月2日河北省山西商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社团的名称:河北省山西商会(英文名称Hebei Shanxi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SCCHB)。

  第二条 本商会的性质:是由山西企、事业单位在冀投资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在冀山西籍人士依法成立的各类经济组织以及在冀工作的山西籍人士自愿组成的,经河北省民政厅核准登记的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团结广大在冀晋商,实现优势互补和资源充分利用,为冀晋两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服务。

  第四条 本商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河北省经济团体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会址:河北省石家庄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强企业与政府的联系,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二)积极推动冀、晋两省之间经济、文化与技术的交流与合作,协助政府吸引更多的山西籍企业来河北投资兴业,共谋发展;

  (三)及时向政府反映会员的心声和建议,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四)发挥自律职能,讲究商业道德,引导会员诚信为本,守法经营,树立“诚信晋商”良好形象;

  (五)兴办经济实体,发挥群体优势,组织会员积极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活动;

  (六)创办商会会刊、建立商会网站,为会员的发展提供法律与政策、技术与信息、投资与融资等方面的服务。协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竞争力;

  (七)协助与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商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包括在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山西籍企业;在冀从事生产、经营、管理、服务以及机关工作的山西籍人士;山西驻冀企、事业单位、机构;热心于河北省山西商会发展的非山西籍企业、个人,均可自愿申请,经本商会批准可以成为本商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政治合格,拥护党的领导;

  (二)依法经营,诚信经营;

  (三)承认本商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

  (四)积极参加本商会活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填写入会申请表,秘书处受理审查;

  (二)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常务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出入会批准书。

  第十条 会员享受以下权利:

  (一)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商会的活动和有关会议,获得本商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及有关资料;

  (三)享有本商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和各类项目平台的优先权;

  (四)对本商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在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本商会申请获得求助的权利;

  (六)会员有自愿入会和退会的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商会的《章程》,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商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关心本商会工作,及时向本商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需要调查研究、项目投资等有关方面的信息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商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商会《章程》,或因违法行为受到刑事处罚者,经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并在本商会文件中予以通报。凡退会者或被除名者已交纳的会费均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报告;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2/3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并向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备案。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因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理事人选,报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等;确定和罢免本会的法定代表人;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

  (十)推荐名誉会长、顾问、荣誉会员等人选;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3/4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2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设主席1名、副主席1-2名、监事2-3名。监事会成员不得兼任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职务。

  监事会职责:对本商会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管理进行监督。

  监事会成员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列席本商会的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设会长1人,执行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若干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会长主持本商会全面工作。执行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执行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领导下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重大事项。会长办公会议原则上1个月召开一次。会长办公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贯彻理事会决定事项,统筹安排和指导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受理事会委托,决定吸收新会员;审议重大事项提案,提交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为本商会服务、谋事的热情与积极性。

  第二十七条 本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需继续任职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或提前更换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实行。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从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中产生,本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本商会的全面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负责本商会各项重大活动的组织实施,经授权可代行会长职责。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常务副会长按会长办公会确定的分工开展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并根据本企业主业兼任某专业委员会主任;

  (二)副会长根据本企业主业协助一名常务副会长开展工作,并兼任该专业委员会的副主任;

  (三)各设区市商会推荐的副会长人选为常务理事会成员之一,视情况分工一方面工作。

  第三十三条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商会秘书处的工作,起草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准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召开所需的各种文件资料,组织起草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提名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须经常务理事会提名,并提请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所属实体及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需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应当执行国家财政部《民间非赢利会计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每年财务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可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商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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