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农业经济商会是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于2014年7月成立的,以河北省从事农业经济活动的民营工商业者为主体,以龙头企业为主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商会宗旨:汇聚力量,共同发展。
业务范围:
1、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恪守诚信,树立科学发展观,繁荣我省农业经济。
2、开展咨询业务,向会员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及推广先进经验,促进会员之间各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3、组织会员参观或参加各种类型的农业展销会、交易会,积极开拓国内、国际市场。
4、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规范行业自律,丰富市场,稳定物价,提高商会会员的良好信誉。
5、关心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架设政企之桥,建设会员之家。
6、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委托的事项。
7、充分利用商会的资源优势,承办主管单位、社会组织及会员委托的有关事宜。
8、建立商会网站,编辑发行商会简报、刊物,传达中央、省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企业供求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商会现已经与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省农工委等政府部门进行了一批项目对接,与交通、民生等银行签署了战略合作协议,银行给予了商会共计5个亿的授信额度,用于商会会员的发展。
目前,商会正在做的一项重点工作是打造“全省农村便民服务网络”。
河北省农业经济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河北省农业经济商会。英文译名:Hebei Chamber Of Commerce And Agriculture。缩写为HCCA。
第二条 本会性质:由在河北省的从事农业经济活动的民营工商业者自愿组成的社团组织。经河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广泛团结同行,积极倡导诚信服务、交流经验、努力开展国内、国际农业产业产品市场的交流与合作;引导企业增强团队意识,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努力提高会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促进我省农业经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地址: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泰丰大厦七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国家法律、法规、方针、政策,指导和监督会员恪守诚信,树立科学发展观,繁荣我省农业经济。
2、开展咨询业务,向会员提供国内外市场信息及推广先进经验,促进会员之间各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
3、组织会员参观或参加各种类型的农业展销会、交易会,积极开展国内、国际市场。
4、协助政府相关部门,规范行业自律,丰富市场,稳定物价,提高商会会员的良好信誉。
5、关心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架设政企之桥,建设会员之家。
6、承办政府部门、社会团体委托的事项。
7、充分利用商会的资源优势,承办主管单位、社会组织及会员委托的有关事宜。
8、建立商会网站,定期更新维护;编辑发行商会简报、刊物,传达中央、省有关政治、经济、文化、科技、金融、商贸等方面的政策信息,指导会务工作动态,交流发展经验,刊登会员企业供求信息,指导会员企业开展各项业务。
9、创造条件,办好为会员服务的会所和服务于本会的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自愿加入本会,按时缴纳会费;
2、维护本会的章程;
3、在河北省从事农业经济活动的企业或个人;
4、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业绩良好;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3、由本会办公室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会议和活动;
3、获得本会的优先服务;
4、获得本会的帮助和支持;
5、向本会及主管单位反映意见、要求和建议,对本会工作拥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6、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3、积极参与本会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时交纳会费;
5、关心本会的工作,主动向本会反映请况,提供有关资料信息;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经工商部门核准注销登记的企业,因故不再在河北从事农业经济活动,其会员资格自行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及方针;
4、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通过重要决议;
6、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7、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方为有效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但换届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大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退出和除名;
6、决定设立本会的办事机构;
7、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推举名誉会长、顾问和聘任法律顾问;
11、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半数以上人员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职权:
1、对商会重大工作事项进行决策;
2、决定商会(秘书)办公室提请审议事项;
3、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4、决定部门负责人、商会(秘书)办公室专职工作人员的聘任,确定其报酬或奖励;
5、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全面负责商会领导工作;
2、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3、负责和委托管理本会财务;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一般每届任期为五年。
第二十九条 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机构是理事会,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三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提出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3、协调商会各有关部门及机构的工作;
4、及时为商会成员提供各种服务;
第三十一条 未经会长批准或授权,本会成员外出的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损害的,本会将根据其情节轻重予以追究责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利息;
4、政府补助;
5、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费按年度收缴,收缴办法和会费标准另行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支出范围:
1、用于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以及本商会其他会议费用;
2、为本会和参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等组织的有关活动费用;
3、常设机构的办公费用;
4、本会聘用的驻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保险等费用;
5、出版宣传资料费用;
6、与本会有关的其他正当合法的开支费用。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会配备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事业单位有关规定和市场物价综合考虑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订程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章程的修订,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章程的修订,须在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单位河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清算后的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分配,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 2014年7月2日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河北省农业经济商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加载中
组织机构
1、办公室
商会综合协调、办事部门;
2、项目部
是专门为会员提供项目服务的部门,主要是筛选、储存优质项目,并免费提供给会员;帮助会员与社会、政府、企业之间进行项目对接;帮助会员与会员之间进行项目对接,优化合作;
3、会员服务部
是除项目之外、为会员提供全方位服务的部门,比如政策咨询服务、法律服务、协调与政府部门相关事务、对遇到困难的会员提供帮助,产品购销服务,金融服务等;
4、宣传部
主要是利用商会官网、内部刊物以及外媒,对商会、会员、会员企业、会员产品进行形象展示,交流各种信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