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晋商会于2009年8月22日由省工商联和省民政厅批准成立。是由山西籍的投资企业或个人自愿组成的联合性、非盈利性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非公有制经济的一座桥梁,依托豫晋两地经贸交流的广阔平台,促进会员企业之间信息共享、优势互补、资源互动,繁荣河南、山西两地经济。
商会目前会员单位1200多家,遍布郑州、洛阳、开封、商丘、濮阳、信阳、三门峡等多个地市,目前,洛阳市已成立商会,其余正在筹备过程中。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社团名称:河南省晋商会(英文译名:shan xi Chamber of Commence, Henan Province)。英文缩写:SCCHP(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山西企、事业单位在河南投资兴办的各种经济实体;山西人在河南依法成立的各类经济组织自愿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共创和谐社会。认真履行民间社团的职责,指导企业诚信建设及“两个文明”建设,维护其正当合法权益,逐步建立与提供多种形式的交流平台,促进会员企业健康发展,并在此基础上深入推动晋豫两省经济、技术、人才的多层面合作。为河南的发展、山西的繁荣和两地扩大交往、密切协作作出积极的贡献。自觉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设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东路中原出版传媒产业园三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加强会员、企业、政府之间的相互沟通和联系,引导会员积极参与河南和山西两地的经济建设,促进两地经贸合作往来,发挥政府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了解和掌握会员反映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向政府和有关方面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
(二)建立会员信息网络,包括电子软件类及文字类两种,使会员在纵向和横向两个层面上方便沟通,促进交流。
(三)广泛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开展各项咨询提供服务。
(四)配合晋豫两省有关招商引资活动,为山西企业向河南发展和河南企业向山西发展提供服务。
(五)为会员企业人才输入、劳务及培训工作提供服务。
(六)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展览、经贸洽谈、结交商友等服务。
(七)为会员企业开展商务考察、交流研讨等活动提供服务,促进会员之间的沟通与合作,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
(八)接受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和河南省民政厅的指导和管理。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主要包括:山西在豫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在河南从事生产、经营、管理、专业设计、中介服务等经济工作的山西籍人士;山西各地企业驻豫机构;经本会批准可以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无严重犯罪记录;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四)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理事会或经理事会授权的商会秘书处同意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和有关会议,获得本会提供的各种信息及有关资料;
(三)享有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及本会提供各类展示平台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在会员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向本会申请获得求助的权利;
(六)会员有自愿入会和退会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协助本会开展有关会务工作并提供方便,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关心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利于调查研究、问题探讨、招商引资等有关方面的信息资料及向两地政府的建议文章等。
第十二条 本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会员管理机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以上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经确认并报会长批准后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下列情况之一者,本会予以除名。除名应通过理事会集体讨论并表决通过后,在本会信息资料上予以通报。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国家刑事处罚三年以上的;
(二)被会员或本会发现从事严重非法活动,经查实后果严重,影响恶劣的;
(三)个人行为对本会名誉有重大毁损的;
(四)违反本会章程,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通过理事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及预算报告,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4/5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等;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本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
(十一)推荐顾问、名誉会长、荣誉会员等人选;
(十二)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4/5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4/5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立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会长是本会的最高领导,主持本会的工作。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不在时,可委托一名副会长主持工作。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处理日常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研究决定重要事项,会长会议原则上一个月召开一次。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具有为本会服务与某事的热情与积极性。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和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连任2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代表本会开展与商会有关的其他重大活动;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商会开展日常工作,起草商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准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召开所需的各种会务文件资料,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人选及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须经会长会议提名,报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考查同意,并提请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单位或个人自愿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需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财政部《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每年财务收支情况向理事会报告。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南省民政厅和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聘请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并报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09年 8 月 22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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