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是一个地下水资源相对较缺乏的省份,开采和利用地下水在全省工农业生产乃至人民群众生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位置。水井供水施工企业是开发利用地下水的主力军,在开采和利用地下水的关键环节中起着重要作用。我省是1989年开始实施机井凿井许可制度的,1996年10月,河南省水利厅在原来凿井许可证管理的基础上,下发了《关于核发河南省水井凿井资质证的通知》,决定自1996年10月1日起,实行“水井凿井资质”管理制度。
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根据“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原河南省《水井凿井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管理工作不在“行政许可法”划定的范围之内。2005年3月,省政府优化办下达了“关于公布省级证照专项清理结果的通知”,又进行了进一步确认。为此,河南省水利厅从2004年7月1日起,停止了对水井凿井企业施工资质的办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要求,为加强地下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对全省水井施工单位实行行业自律管理,规范凿井市场,经与省政府法制办及其它有关部门研究,将我省水井凿井施工单位的管理理变为今后的行业管理。为此,河南省水利厅决定成立“河南省水井供水技术协会”。
根据《河南省水利厅关于筹备成立河南省水井供水技术协会的批复》(豫水农 [2007] 1号)文件精神,河南省水井供水技术协会是以河南省水利厅为业务主管单位,以全省从事水井供水技术的事业单位、凿井企业、科研院校及与之相关的专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其主要职能是:
1、开展凿井供水政策理论研究、凿井供水市场调查,向政府提供相关政策、立法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建议;
2、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协会章程、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服务标准,参与凿井设备产品标准的制定;
3、负责全省凿井供水企事业单位凿井能力技术等级评估和行业准入资格的认定;
4、开展凿井供水技术研究、咨询和服务,推广国内外凿井供水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举办凿井供水新产品博览和展销会议;
5、组织开展国内外凿井供水信息与学术交流,出版内部交流资料,开展相关企事业单位技术人员培训活动,建立供水专家信息库,选派专家代表本行业参加国内外工程咨询;
6、加强乡镇供水及全省农村用水协会的行业指导,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7、开展横向技术交流,加强与相关行业技术协会合作,开展信息人才技术资源共享业务;
8、法律法规授权、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河南省水井供水技术协会。
第二条 河南省水井供水技术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在河南省境内,由从事水井供水技术的事业单位、凿井企业、科研院校及与之相关的专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社会团体;目的是强化水井供水行业自律,共同研究和提高行业技术。本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认真贯彻党的基本路线,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两大战略,维护凿井市场秩序,规范全省凿井供水企业依法进行凿井活动;加强凿井供水队伍技术水平行业管理,积极开展凿井供水行业先进技术的研究和交流,推广应用新设备、新材料,团结全省广大凿井供水、设备材料供应等企事业单位和科研院校,促进我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推动全省水井供水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河南省水利厅、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10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凿井供水政策理论研究、凿井供水市场调查,向政府提供相关政策、立法和地下水资源开发利用与管理等方面的建议;
(二) 受政府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全省凿井供水企事业单位资质等级的评估、认定和考核、审验工作;
(三) 受政府或主管部门委托,组织或参与编制、修订有关水井供水的各类标准和技术规范;
(四) 制定“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提高企业形象和市场信誉;
(五) 开展凿井供水技术研究、咨询和服务,推广国内外凿井供水行业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举办凿井供水新产品博览和展销会议;
(六) 组织开展国内外凿井供水信息与学术交流,出版内部交流资料,开展行业职业技能培训活动,提高全行业职工队伍素质;
(七) 加强水井供水行业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八) 承担政府交办和会员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均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水井供水行业的专业技术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凿井施工单位符合《河南省水井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评估、认定管理办法》的技术等级标准要求,并自愿接受主管单位的技术指导;
(五)水井施工配套仪器设备、供水工程配套仪器设备、供水物资等生产供应企业,其产品符合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六)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府制定的相关政策,服从水行政机关的指令、指派,愿意完成社会公益性建设项目。
第九条 会员加入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或秘书处审查通过,报常务理事会备案。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三)优先取得本会的研究成果和有关刊物、资料;
(四)接受本会委托参加有关部门学术活动及参观考察;
(五)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参与企业技术等级认定考核;
(七)组织职工参加岗位技术培训;
(八)维护凿井市场秩序,抵制恶意竞争。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组织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决定行业规范;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起草修订行业规范;
(十)审查、决定违规违纪会员的处罚;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2。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随时召开常务理事会议。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1、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2、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须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授权秘书长有关工作,研究解决秘书处提出需要及时决策的重要问题。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同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理事长授权的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会员单位年交会员费1000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由理事会另行研究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二年 四 月 二十八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 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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