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位于东经110°22′至116°38′和北纬31°23′至36°22′之间,大部分地区在黄河以南,故称“河南”。因古代为豫州之地,故简称“豫”。四邻与山东、河北、山西、陕西、湖北、安徽六省接壤,因位于九州中心,又有“中州”“中原”之称。全省东西长580公里,南北宽530公里,总面积16.7万平方公里,人口9768万。有汉、回、蒙、满等41个民族组成。全省现有18个地级市,20个县级市、88个县、省会设在郑州市。
河南省处于中纬度地带,地势西高东低,北、西、南三面有太行山、伏牛山、桐柏山、大别山四大山脉环绕。山区、丘陵面积与平原面积大约各占一半。境内有黄河、淮河、卫河、汉河四大水系,大小河道1500多条,由于全省水资源总量只有413亿立方米,人均年占有量460立方米,仅为全国人均水量的五分之一,是我国北方缺水省份之一。
河南城镇供水协会成立于1986年5月,在省建设厅和中国水协的热情帮助和正确领导下,坚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宗旨,以推动全行业的发展为目的,本着民主协商的原则,围绕“服务、协调、联系”三大职能开展活动。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改革和政府职能转移的新形势下,协会工作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为了不失时机地把握协会工作的主动性,河南省水协在加强自身建设的同时,重新定位,摆正位置,努力拓展服务范围,积极主动的当好政府的参谋和助手、为会员单位服务,增强了协会的凝聚力,为全河南省的供水事业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河南省城镇供水协会的原名为中国城镇供水协会河南分会。
河南水协成立以来,会员单位由初期的78个,发展到目前的153个,其中理事单位54个。目前,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长孙依群为协会会长,郑州自来水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总经理张可欣为常务副会长。
2001年协会根据省民政厅要求,完成了社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整顿登记工作。经省民政厅批准,协会下设秘书处,现有工作部:
(1)企业管理委员会;
(2)科学技术委员会;
(3)县镇供水委员会;
(4)企业文化委员会;
(5)物资信息委员会;
(6)供水工程委员会;
(7)供水营销委员会。
协会的合法地位得到了确认,协会的各项工作活动的开展有了法律保护。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河南省城镇供水协会(以下简称:河南水协)。英文译名为:Henan Urban Water Supply Association 缩写:HUWSA。
第二条 河南水协主要是由河南省城镇供水、排水、节水等企事业及相关单位、个人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河南水协的宗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推进企业现代化管理和技术进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愿望,促进会员间横向交流,提高行业素质,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服务,发挥政府主管部门与企业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促进我省城镇供水、排水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河南水协接受河南省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管理和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河南水协会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河南水协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学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城镇供水、污水治理、节水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二)开展调查研究,探讨和解决会员共同关心的问题;收集和整理省内外供水行业的有关资料,为政府主管部门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河南省城镇供水的经济技术政策、法规提供材料和依据;受政府主管部门的委托参与或协助开展其他有关工作。
(三)推进行业的改革和技术进步,组织开展供水企业管理经验和学术交流活动;推广应用国内外现代科学管理和先进技术;为会员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加强技术创新工作,总结交流城镇供水、排水、节水科技进步的经验、促进其与生产实践的结合,向有关部门做好行业优秀科技成果和论文的推荐工作。
(四)研究、探讨、总结、交流精神文明建设及企业思想政治工作经验;组织开展行业性文体活动,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开展人力资源开发,组织职工技能培训,提高企业综合素质。
(五)编辑出版会刊、报和有关信息资料。
(六)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主持参与供水、排水、节水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工程验收及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鉴定和推广应用工作。
(七)做好政府委托办理的工作,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发展的各项活动。
(八)参加国家有关协会、国际组织的学术交流活动,邀请国内外有关专家讲学,选送人员到国内外考察、进修和讲学。
(九)办好服务性集体所有制经济实体。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河南水协会员有: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及荣誉会员。
(一)团体会员:
城镇供水、排水、节水企事业单位及企业自备供水设施单位;与城镇供水、排水、节水相关的地方性社会团体、科研设计、大专院校、水工业设备、材料生产企业及其他相关企业。
(二)个人会员 :
热心并从事于河南省城镇供水、排水、节水事业发展的管理人员、科学技术人员、专家、学者、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为城镇供水、排水、节水事业做出较大贡献的人士。
(三)荣誉会员:
愿意在河南省城镇供水、排水、节水事业方面进行合作并予以资助的企事业单位、团体或个人。
第八条 申请加入河南水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河南水协章程;
(二)有加入河南水协的意愿;
(三)在城镇供水排水行业领域内具有良好声誉。
(四) 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单位会员、个人会员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特殊情况下也可经会长工作会议或秘书长工作会议讨论同意,报理事会通过追认。
(三)荣誉会员须经河南水协理事会推荐;
(四)经理事会授权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会员享有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河南水协开展的活动;
(三)获取河南水协的服务及发行的各种有关信息资料和报刊的优先权;
(四)对河南水协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章程,执行决议;
(二)维护河南水协合法权益;
(三)积极完成协会的各项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及时主动向河南水协反映生产经营情况、提供行业发展信息、学术论文、技术报告和考察资料,为协会开展调研提供方便。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河南水协,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会费或无故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河南水协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推举名誉会长;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五)决定河南水协的工作方针和有关重大事项;
(六)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的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建设厅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河南水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名额经民主协商确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可以连选连任。遇协会重大工作事项,以及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理事应有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人出任,在任期间如因故变更,自离职之日即自行免去理事职务,由接任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自行接任理事职务。理事单位须以书面形式报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和撤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工作机构主要负责人聘任;
(八)领导河南水协各工作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河南水协工作条例,制定各机构职责范围及工作管理制度;
(十)根据理事单位的推荐意见决定理事人选更替;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解释河南水协章程。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不能召开时,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河南水协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人数一般不得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至第十二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河南水协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高;
(二)在河南水协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河南水协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可以连任,但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报河南省建设厅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河南水协法人代表一般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以上人选担任时,须经河南省建设厅审查,省民政厅批准后方可担任。
河南水协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河南水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河南水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河南水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工作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选,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等工作职能部门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河南水协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河南水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河南水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河南水协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河南水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河南水协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河南水协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河南水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河南水协的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 河南水协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河南水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河南省建设厅审查同意,并报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河南水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河南水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南省建设
厅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河南水协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河南水协经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河南水协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河南水协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已经2007年5月17日河南省城镇供水协会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3年11月8日第五届会员代表大会表第二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修订。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河南水协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河南省城镇供水协会财务收支管理办法
第一条 河南省城镇供水协会(以下简称河南水协),会费收支按照国家财政法令、法规进行管理。为明确经费收支范围、标准和手续,从经费上保证河南水协各项活动的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费来源
1、会费收入:协会会员按规定缴纳的会费,是河南水协经费的主要来源。
2、捐赠、利息。
3、资助收入:上述经费确实不敷开支或有重大项目需开支时可向会员单位要求资助或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资助。
4、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办项目工作的所需费用,向委托单位或收益单位收取一定的经费。
第三条 会费缴纳标准
根据省发改委、省民政厅的规定及河南省城镇供水协会第三届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结合我省供水行业实际情况,现制定标准如下:
1、团体会员
(1)省辖市供水企业按上年度售水量每万立方米1.0元计算当年会费,不足3000元按3000元/年缴纳。
(2)县级市供水企业、自建设施对外供水企业、大专院校按1500元/年缴纳。
(3)县级供水企业按800元/年缴纳。
(4)乡镇级供水企业按500元/年缴纳。
(5)供水设备(材料)生产厂家、设计科研单位按3000元/年缴纳。
(6)副会长单位按以上规定不足5000元的,按5000元/年缴纳;常务理事单位按以上规定不足3000元的,按3000元/年缴纳;理事单位按以上规定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年缴纳
2、个人会员和荣誉会员免缴会费。
第四条 会费缴纳时间
会费以年度为交纳周期,会员入会后即缴纳当年会费,以后每年三月前缴纳当年会费。
第五条 支出范围
会费支出应本着来源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主要使用于为会员服务开展的各项业务活动。
1、业务活动包括以河南水协名义召开的各种会议、学术报告、调查研究、宣传展览、人才培训及外事活动等事项费用开支。
2、出版印刷会刊、报,编辑业务资料、订购业务书籍费用开支。
3、办公费、邮寄费。
4、其他合理开支。
第六条 经费管理
1、财务管理要严格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监督,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2、财务收支情况每年向理事会公布,审查后予以核销。
在理事会任届期满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本届财务收支情况和决算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3、财务收支由秘书长负责管理,在银行开设独立账户,并配备专业财务人员管理,收支由秘书长负责审批。
4、一次性数额较大的活动费用,由秘书处编制预算,经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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