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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安徽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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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河南省安徽商会成立于2008年3月6日,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正式注册登记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由在河南省安徽籍商人按照一定的程序自愿加入的社会组织,业务主管单位为河南省工商企业联合会。

  河南省安徽商会秉承------

  一个宗旨:立足河南 面向全国 服务徽商 服务同乡

  两大主题:秉承传统理念 发扬徽商文化

  三个共享:信息共享 资源共享 利益共享

  四种精神:不屈不挠的艰苦创业精神、孜孜不倦的求知上进精神、

  同甘共苦的群体发展精神和游走四方的诚信服务精神

  五大职能:考察调研 发现会员企业家需求

  收集信息 向会员企业提供商机

  培训学习 提高会员企业素质

  牵线搭桥 促成业务项目合作

  维护权益 保护捍卫会员利益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河南省安徽商会章程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落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河南省安徽商会。英文译名:Chamber of Commerce Anhui,Henan Province 缩写为:CC Anhui,Henan Province。

  第二条:河南省安徽商会,由河南省安徽籍的公司、企业或经济类组织自愿组成的社会团体。

  经河南省民政厅登记,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本会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的方针,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传承“天下徽商是一家”的理念,以密切安徽与河南的经济科技文化联系、繁荣豫皖两省经济文化为宗旨。发扬爱国、爱乡的社会主义民族精神,广泛团结在河南工作的安徽籍人士和曾在安徽工作过的同志,为增进友谊,加强协作,促进河南和安徽的经济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河南省工商联、河南省民政厅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事机构设在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郑花路1号院(锦绣正弘国际公寓)2号楼东1单元10层东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为:传递信息、牵线搭桥、引进资金、培训人才、开展咨询和中介服务。

  (一) 弘扬“徽商文化”,帮助安徽引进内外资金,推动河南和外资企业到安徽投资办厂、办企业,促进安徽经济发展。

  (二) 采取多种形式,帮助安徽实施“科技创新”,着力引进和培训科技人才,促进智力开发工作。

  (三) 联系河南和国内外安徽籍人士、沟通河南与安徽的联系,加强豫皖两省经济科技和文化方面的交流。

  (四) 联谊海外徽商和专家、学者前往豫皖两省讲学、考察、咨询、资助和开展社会公益事业等服务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审议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5/4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工

  商联审查并经

  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4/5以上表决能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发上常务理事也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4/5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并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发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外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分 《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河南省民政厅和河南省工商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河南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河南省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河南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河南省工商联和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7年12月29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商会团队

加载中

商会组织架构

  组织机构

  河南省安徽商会对所属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

  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河南省民政厅对下属分支机构的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一条 各分支机构是河南省安徽商会(以下简称商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社团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河南省安徽商会(商会)承担。各分支机构必须遵守商会章程,接受商会的领导。不得另立章程,不得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但可以制定工作条例。

  第二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应由商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决定,由商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分支机构的设立必须具备规范的名称,固定的住所,符合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分支机构经商会批准后,方可正式对外开展活动。

  分支机构需要变更负责人、住所、名称、业务范围的须经商会同意,由商会负责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分支机构需要注销的,可以由商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作出决议,也可以由分支机构的领导班子作出决议后报商会常务理事会批准,然后由商会负责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分支机构注销后,由商会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负责做善后工作。

  第三条 分支机构的设立,可以按照工作条例对外开展业务范围内的活动,但对外的重大活动应由商会出面,分支机构的活动须以商会的名称。

  第四条 分支机构实行会长负责制,每届任期五年,分支机构可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分会是由分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为分支机构的最高领导机构,重大活动应由商会同意。分支机构的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由商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任免,也可以由分支机构成员单位民主推荐,经商会秘书处审议同意后报商会常务理事会批准。

  第五条 分支机构下设秘书处(办公室),在公长会议的领导下,由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秘书处(办公室)可酌情配备若干专职或兼职工作人员。

  第六条 分支机构可以在商会中吸收相关的会员,也可以在社会中自行发展会员。在商会中吸收会员,须报商会秘书处备案,在社会中发展会员,须按商会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入会手续,同时须报商会秘书处批准,发展会员即为商会会员。

  第七条 分支机构可以在自已会员中收取会费或接受捐赠,收取的会费或接受的捐赠,所有权按社团管理有关规章归商会所有。收据由商会秘书处开据,在商会统一的财务管理下实行专款专用,如果分支机构有独立财务管理人员,也可以由商会下拔80%,由分支机构按照规定自主使用。

  第八条 商会秘书处通过各种方式与分支机构保持联系,并对分支机构的会务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分支机构工作条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商会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并由商会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和登记主管机关核准后,方可正式实施。

  第十条 本规定及分支机构工作条例的解释权归商会常务理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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