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广东商会,隶属广东省政府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河南省工商联合会以及河南省民政厅审批成立的合法省级民间团体。
商会以“会员之家、企业之友、行业之窗、政企之桥”为宗旨。在认真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前提下,以促进河南、广东两地企业及个人的经贸往来,文化交流为已任。充分利用改革开放的伟大成就,发挥广东在东南亚、港澳地区等海内外的粤侨粤商优势。结合河南省地大物博,矿产丰富,农业发达以及人力资源充足的优势,大力推动两地合作,共同开发。为两地政府及豫商粤商打造出经贸畅通的桥梁。
商会同时作为一个非营利性机构,一贯致力于以人为本的原则,对会员进行团结、友爱、互助、爱国、敬业、守法教育,不断提高会员素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要求和建议,在会员与政府之间发挥桥梁作用。为会员提供市场、技术、商品等信息,同时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为会员提供法律、会计、融资、咨询、交流、培训、投资等服务。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政策,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对外展览会、交易会,组织会员考察访问,帮助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商会一向责无旁贷地为会员们排忧解难,提供真诚服务。
商会是一个和谐共处的大家庭,为共建美好未来,需要广大粤侨粤商搭建友好的橄榄枝,为社会繁荣、人类福祉,伸出我们热诚的双手,奉献出我们的力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河南省广东商会(以下简称本会)。
英文译名:Guangdong Chamber of Commerce Henan Province
英文缩写:GCCHP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河南省内广东籍人士在河南兴办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广东籍企业在河南兴办的分公司、合法办事机构等自愿组成的全省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宗旨:
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谋凝聚、促交流、强服务、求共赢”为宗旨,积极团结在豫广东企业及社会各界有识之士,加强与广东省内企业、社会团体、政府机构之间的交流,促进在豫企业之间、与政府机构之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锐意进取,开拓创新,扩大粤豫商贸交流,协调各方关系,维护会员在社会生活和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争做爱国、服务社会、敬业、遵纪、守法的经营者,不断提高自身素质,进而提高发展水平,为促进粤豫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做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监督。
第五条:本会地址:
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
1.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方针政策,引导会员企业坚持守法经营、合规发展;
2.调查研究国内外相关领域的发展动态和趋势,为政府制定行业政策、法规、规划等提供咨询和建议,为会员企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参考依据;
3.通过会网、会刊、论坛等形式,传达中央有关经济建设的政策、法规,介绍商会,介绍豫粤两地政治经济发展动态。
(二)交流沟通
1.组织会员进行交流、互访、考察、学习、培训等活动,促进会员企业间的相互学习借鉴、协调合作,使在豫粤籍企业之间形成互相促进支持,共同发展的格局;
2.畅通商会、会员企业与国家、豫粤二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交流沟通渠道,建立与豫粤二省、国内外兄弟商会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互动、联动机制,为会员企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帮助;
3.团结联络会员,推动广东与河南经济、技术、贸易联合与协作。
(三)服务协调
1.关心了解会员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存在问题,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实际困难,提出改善建议及要求,共同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协助会员企业处理危急事件、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其合法地位和正当权益;
2.广泛搜集信息,为会员提供优质的信息服务,努力为会员企业做好政策、法律法规、财税、项目、策划、渠道、人才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工作;
3.根据实际需要,邀请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领导、经济和技术专家、企业家介绍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组织业务培训,帮助会员把握市场脉搏,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4.定期组织会员企业到豫粤二省、国内外进行考察,寻找商机发现投资合作机会,寻找可持续发展机遇;
5.组织会员企业参加国际、全国性及区域性的招商会、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论坛、联谊等活动,开阔会员眼界、提升发展能力,促进粤豫两地社会经济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四)承办委托
1.承办豫粤二省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各项事宜,充分利用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为二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2.接受会员委托承办企业的各种活动以及政务、商务沟通协调等事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单位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并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能够履行会员的权利和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四)符合下述情形之一:
1.依法在河南省内注册登记的广东籍人士投资设立的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2.广东企业(企业总部在广东或广东籍人仕在粤豫二省以外地域投资开设)在河南省范围内开设的分、子公司,办事机构;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商会秘书处审核,商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办公机构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三)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的权利;
(四)享受本会提供和规定的有关优惠待遇和有关福利政策;
(五)对本会提供的关于政策、法律、项目、信息的协调与服务,拥有优先权、优惠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决定;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守法经营,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
(四)承担、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关心本会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各种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故超过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有关活动的,经本会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确认后,取消其会籍。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 :本会建立完整的会员名册,并根据会员变化情况动态调整。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会员大会的职权如下: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决定和调整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三)决定会员产生办法、理事会选举办法,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罢免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报告和其他专项报告;
(五)讨论、决定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决定会费标准和收取办法修改事宜;
(六)决定本会的解散、分立、合并和终止等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经半数以上理事或者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之决议案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五年一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并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如下: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决定秘书长的聘任或解聘;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财务状况和其他专项事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推举荣誉、名誉会长,荣誉、名誉顾问,聘任法律顾问;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接受本会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人数最多不得超过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理事可连选连任。理事会会议须有4/5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全体理事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秘书长列席理事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4/5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根据发展情况,适时组建党、团组织。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会长办公会,会长办公会参加人员包括: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一般应邀请监事长出席。会长办公会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条中(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常务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每季度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由超过1/3副会长以上领导提议,开临时召集会议。其决议须经到会人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思想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副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为人正直公道、遵纪守法、热心助人、维护本会利益,积极参加本会活动;
(六)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七)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任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工商联审查并经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二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来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
(二)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秘书长人选,提交理事会决定。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会开展日常业务活动,拟制并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负责贯彻、落实、执行;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理事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列席本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四)监督检查本会财务管理和会计资料;
(五)监督理事会及本会领导成员依照本会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六)对本会会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会员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交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策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并监督其执行。监事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变更须经会长会议提名,报河南省工商业联合会考察同意,并提请理事会议表决通过后生效。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常务理事会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对所议事项均作会
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未作纪要并公告的,视为
无效。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会费收入;
(二)会员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各项收入的情况,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审议通过的会费标准在30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详见《会员会费收取管理办法》)。
第三十九条 :本会依法接受会员和社会各界捐赠,并按捐赠人意愿使用捐赠财物。捐赠人可向本会查询有关财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四十条 :本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本会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的任何管理人员、工作人员和会员均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关于民间组织会计制度的其他规定,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严格会计监管,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四条 : 本会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审计。
第四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归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六条 :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其工资、保险、福利待遇等由理事会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并报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 本会按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河南省工商联审查同意。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省民政厅、省工商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省民政厅申请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本会即行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于 2013年 10月18日经本会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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