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潮商会是经北京市社团办核准,由在京从事工商经贸活动的潮籍工商界人士自愿组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组织,北京潮商会也是代表潮汕四市(汕头、潮州、揭阳、汕尾)在京企业家的唯一商会组织。
商会前身为成立于1995年的北京潮人海外联谊会企业家分会;2004年,商会作为异地商会正式成立为北京潮人商会,并成为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的团体会员;2013年12月26日商会正式获批成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一级社团,并正式更名为北京潮商会。
北京潮商会自成立以来,秉承着“团结合作、共谋发展、回报社会”的宗旨,一直致力于潮商的交流、合作和发展,致力于潮商经济、文化的研究和潮汕文化传统的传承,致力于社会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商会会员涉足领域广泛,其中尤以房地产、建筑装饰、电子信息、文具玩具、服装百货、汽车配件、酒店物业、餐饮服务、文化传媒、金属制品、食品等行业相对集中,成为推动北京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
为进一步促进北京潮商会的发展,商会还下设北京潮商会青年委员会以及三个专业委员会机构。其中包括北京潮商会食品流通专业委员会、北京潮商会文化用品流通专业委员会和北京潮商会潮籍博士专家委员会,为在京潮商细分领域,共谋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此外,北京潮商会还主办国际潮团总会主管杂志——《世界潮商》。《世界潮商》作为商会的另一张名片,肩负着宣传报道潮商杰出人物和优秀企业,传播、弘扬潮汕文化和中华传统文化的重要使命。
北京潮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潮商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名称为:Chaosh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缩写CCCB。
第二条 本会由广东省潮州市、汕头市、揭阳市、汕尾市的驻京企业自愿组织建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务实,以服务会员为核心,以创新发展和回报社会为目标。在会员间充分实现资源共享与合作交流,以谋共同发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各企业会员关系,发挥潮商企业的特色和优势。立足首都,提高潮商企业在北京的信誉,树立潮商企业形象,打响潮商品牌,为进一步促进两地经济社会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国瑞北路9号四合院。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弘扬爱国、敬业、守法、重誉的道德风尚;推动首都潮商企业发展,为政府提供商会发展的政策建议,向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二)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 充分利用首都企业和潮商企业的互补性,发挥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促进两地的交流合作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 加强与其他省市商会的联系,促进会员与国内外企业的沟通与合作,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交流等联谊活动,推动会员企业不断发展;
(五) 心系家乡,帮助家乡人民,救助贫困学生,扶持家乡人民在京创业;
(六) 利用本会拥有的各方面专业优势,增强潮商企业与其它区域企业的商务合作,为会员提供专业知识及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 建立商会网站,编辑发行商会简报、刊物,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会员企业的成功经验和先进事迹;
(八) 开展诚信建设,提升本商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与各类公益慈善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九) 承办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履行本会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登记表》;
(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 关心本会的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 守法经营,不参加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组织和活动,不参与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在会期间如违反以下条款,将终止会员其资格:
(一)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二)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法人资格的会员,停止在京经贸活动的会员,以及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不参加本会活动者,其会员资格应予取消。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并经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作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讨论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和重要会务问题,提出下届理事会候选人建议名单;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超过最高任职年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审批预算内会务活动的小额费用开支;
(五)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监事会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列席常务理事会和会长会议;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政府资助;
(三)会费;
(四)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费,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的会员表决通过,方可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因各种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3年12月18日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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