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慈善协会成立于1993年,是由从事和支持慈善事业的单位及关心热爱慈善事业的个人自愿组成。是依法核准登记的公益性非营利的社会团体法人。
北京市慈善协会成立之初名称为“北京市社会福利慈善协会”,1995年1月25日,更名为“北京市慈善协会”。协会首任会长为时任北京市副市长的何鲁丽。2003年召开第二届会员大会,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张燕丽当选会长。2008年、2014年,北京市第十届政协副主席王长连先后当选为北京市慈善协会第三届、第四届会长。
协会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团结本团体成员,依靠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广泛募集慈善资金,大力开展社会救助,为北京的困难群众服务,促进首都的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宗旨,依靠社会各界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开展专业研究、社会调研、社会救助、联谊活动、资金筹集使用、咨询服务等,积极募捐善款,开展助老、助学、助医、助困、应急救助等救助项目,为困难群众送去温暖。
协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每届四年,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会员大会下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会的日常办事机构是秘书处,协会常务副会长、部分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驻会办公,组成秘书处领导班子,负责处理日常工作。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宣传部、筹募部、项目部、财务部、联络部六大部门。目前协会共有社会招聘工作人员20名,其中17人持有本科以上学历,有中共党员6名。聘用人员参照事业单位管理。
2012年被北京市民政局评为“5A”级社会团体、北京市社会组织示范基地。2017年再次评估为“5A”级社会团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市慈善协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Charity Association,缩写BCA)。
第二条 本团体由从事和支持慈善公益事业的单位,以及关心热爱慈善公益事业的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团结本团体成员,依靠政府和社会各界支持,广泛募集慈善资金,大力开展社会救助,为北京的困难群众服务,促进首都的改革发展和稳定。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民政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丰台区方庄路3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募集善款。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捐赠,接受境外慈善组织和友好人士的捐赠,为困难群众提供物质帮助和精神慰籍;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救灾赈济工作,接收、分配通过本团体捐赠的赈灾款物;
(三)扶贫济困。组织各种社会活动,搞好扶贫开发项目,资助困难群众,开展扶贫救济工作;
(四)慈善救助。开展安老、抚孤、助残、助学、助医、助困等多种慈善救助活动及重大自然灾害及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救助;
(五)公益援助。参加和推动文化、教育、卫生、环境保护、社会福利等社会慈善公益援助事业;组织热心支持和参与慈善公益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六)组织慈善宣传及培训工作,普及慈善意识,开展慈善理论研究,探索具有首都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途径;
(七)开展交流与合作项目,总结交流工作经验。加强与各省市区及境外慈善机构的交往与合作,推动慈善公益事业的发展;
(八)经市民政局批准,兴办与本团体宗旨、业务相关的实体和非营利事业单位,筹措慈善资金;
(九)对本团体单位会员的工作进行业务指导,促进区县慈善事业的发展;总结慈善工作经验,推广典型,表彰先进;为制定有关方针、政策和法规提供咨询性意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77名常务理事组成。
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代表本团体签署合同书、协议书等应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4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4 年5月15日第四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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