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医药行业协会,2000年8月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于2001年4月正式挂牌成立。是以北京地区医药、医疗器械工商企业、相关科研、大专院校单位为会员,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愿组成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现有会员320多家。覆盖北京市医药行业主要大、中型工商企业。协会下设中药、化药、生物制药、医疗器械、医药商业、沧州六个分会,以及丰台工作委员会和GCP专委会。其中,中药分会下设中药饮片专业委员会;医疗器械分会下设义齿专业委员会。协会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三大(大医药、大服务、大民主)’、‘三建(建桥梁纽带、建平台、建家园)’‘一促进(促进行业发展)’”为理念,以“团结、创新、引领、服务”为方针,勤奋履职,获得各界好评。2010年被北京市民政局首批评定为“5A” 级社会组织,2015年协会再次通过市民政局“5A”复评。2010年3月经北京市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协会注册成立了北京市第二十六(医药)职业技能鉴定所,成为北京市目前唯一建立在社会团体组织内的职业技能鉴定所,2013年鉴定所被北京市民政局评定为“5A”级社会组织。2010年7月,为了积极开展地区经济技术合作,推进省(市)医药行业协会间相互学习和交流,建立良好的信息沟通机制,本着平等、自愿原则,经友好协商,成立了华北、东北、海南九省市医药行业协会联盟,联盟秘书处设在北京医药行业协会。2016年,协会党支部荣获北京市社会领域“先进基层党组织”称号。
根据《北京医药行业协会章程》,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1.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医药行业的方针、政策,并协助政府组织实施。
2.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会员、行业的呼声、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研究并向政府提出本行业发展方向、行业布局和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及有关政策、立法方面的建议。
3.受政府委托,进行全市医药经济、药监统计和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初审。建立信息网络,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医药的科技、经济、管理等信息,编辑出版会刊等信息资料,开设协会网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4.接受政府委托或针对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承办或组团参加与本行业相关的展览会、博览会、论坛,提高北京医药企业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5.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提升员工综合素质;广泛开展科技咨询、科技交流、科技合作、科技服务,推广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促进产学研一体化,推动行业的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
6.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协会及相关组织的联系,广泛开展与国内外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对外考察、学习交流和培训研讨等活动。
7.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推动行业的社会责任和诚信体系建设,树立优良的职业道德风气;协调会员和会员之间,会员和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共同利益。
8.承办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委托的其他工作。
北京医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北京医药行业协会 (英文名称是BEIJING PHARMACEUTICAL PROFESSION ASSOCIATION,缩写BPPA)。
第二条 本协会由北京医药行业(含京津冀一体化项目入冀企业)相关企事业单位、相关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经济和社会组织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系列治国理念为指导,以服务为根本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代表、服务、协调、自律”职能,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桥梁和纽带作用,服务企业、服务行业、服务政府、服务社会,促进北京医药行业的振兴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主管单位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并接受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行业指导。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苇子坑14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医药行业的方针、政策,并协助政府组织实施。
(二)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反映会员、行业的呼声、愿望和要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参与有关行业发展、行业改革以及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提出有关经济产业政策和立法方面的建议,参加人大、政府举办的有关听证会。
(三)根据行规行约,制定本行业质量规范、技术规程和服务标准,参与地方或者国家有关行业产品标准的制定。
(四)开展全市医药经济、药监统计及其他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建立信息网络,收集、整理国内外有关医药的科技、经济、管理等信息,编辑出版会刊等信息资料,开设协会网站,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五)接受政府委托或针对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承办或组团参加与本行业相关的展览会、博览会、论坛,提高北京医药企业和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六)组织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竞赛,提升行业职工综合素质;广泛开展科技咨询、科技交流、科技合作、科技服务,推广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促进产学研一体化,推动行业的科技创新和科技进步。
(七)加强与国内外同行业协会及相关组织的联系,广泛开展与国内外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和管理方面的交流与合作。组织对外考察、学习交流和培训研讨等活动。
(八)制定并监督实施本行业的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推动行业的社会责任和诚信体系建设,建立会员诚信档案,树立优良的职业道德风气;协调会员和会员之间,会员和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维护会员共同利益。
(九)承办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北京(含京津冀一体化项目入冀企业)从事与医药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院校、科研机构及其他经济和社会组织,其中医药企业须依法取得相关资质。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
(七)支持与积极参与本协会的各项活动;
(八)向本协会提供有关信息、报表、市场动态和先进经验等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会员提交的议案;
(七)审议重要决议;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由75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协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法人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由5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协会成员违反本协会纪律,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协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6年6月20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