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安徽企业商会是由在北京创办公司、企业的安徽籍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于2006年6月12日在北京成立。商会在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下开展工作。
商会的宗旨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方针,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执行国家和京皖两地的各项政策规定,遵守社会规范和道德风尚。团结在北京创业发展的安徽籍非公有制经济及相关人士,传承徽商精神,广泛开展交流合作、携手共进的各项活动,互通信息、资源共享,服务首都、服务安徽,服务企业、服务会员,帮助会员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京皖两地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
商会已建立网站、微信公众平台、手机短信平台和微信工作群,开办会刊《北京徽商》杂志,作为商会内部信息交流平台和对外宣传的窗口。
多年来,商会践行“团结、交流、合作、发展”的宗旨,确立“携手发展、合作共赢、资源互补、信息共享”的方针,按照搭建“六大平台”的工作部署,坚持搭建一个服务的平台,搭建一个沟通、交流、合作的平台,搭建一个文化(传播)的平台,搭建一个创新的平台,搭建一个爱心的平台,搭建一个党建的平台,努力建设和谐商会、文明商会、现代商会和品牌商会。
北京安徽企业商会已成为在京徽商之家,成为会员征战商海的有力后盾。商会目前有近百家核心企业会员和四家团体会员,团体会员包括:北京蒙城企业商会、北京砀山企业商会、北京利辛企业商会和北京皖籍大学生发展联谊会。会员企业涉及一二三产业包括金融地产、教育科技、医药健康、智能制造、文化旅游、建筑装饰、电缆电力、数码科技、影视传媒、信息咨询、网络通讯、家具家居、家纺服装、法律安保、酒水茶叶、餐饮商贸等。商会分支机构还包括金融、营销、法律、互联网+ 四个专业委员会。
新时代,新目标,新征程,当前,商会在以梁金辉会长为首的二届领导班子带领下,在党的十九大精神指导下,弘扬优秀企业家精神,营造企业家健康成长环境,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深刻领会和把握“一带一路”、京津冀协同发展等国家战略带来的广泛商机,积极联系社会各界,努力整合各方资源,促进会员企业顺势进取,创新发展,团结协作,阔步前进,为把北京安徽企业商会建设成一流的社会组织、为经济社会发展、为创造我们更加幸福美好的生活,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不懈奋斗!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安徽企业商会(英文名称是Anhui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缩写AHCC)。
第二条 本团体由在北京创办公司、企业的安徽籍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方针,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在北京创业发展的安徽籍非公有制经济及相关人士,传承徽商精神,广泛开展交流合作、携手共进的各项活动,互通信息、资源共享,服务首都、服务安徽,服务企业、服务会员,帮助会员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和综合竞争力,维护全体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京皖两地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和谐进步。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号安徽大厦712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积极在政府与会员之间担当桥梁和纽带的联络作用,向政府有关部门及时反映会员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二)及时收集编发国家法律、政策文件,以及社会经济发展动态、政府发布的有关招商引资信息、各类经济开发区信息等,并以多种形式快速准确地传达给会员。
(三)为会员提供市场信息、产业政策、科技信息和人才信息,开展专业培训,协助会员改善经营管理,调整经营结构和产品结构,开拓经营领域,拓宽市场渠道,提高市场竞争力。
(四)组织会员开展讲座培训、专题研讨、联谊交流活动,提高会员素质,加强沟通交流,增进乡情友情,促进优势互补,实现协作发展。
(五)安排会员前往在京其他商会协会、各地安徽商会,加强全方位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创造广泛联络、交流、学习、合作的平台,开阔视野,转变理念,提供借鉴,促进协作。
(六)定期组织会员回皖考察,协助会员回乡投资创业,寻求优势项目,寻找商贸合作机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以及前往各地考察学习,参加招商、洽谈、展览等多种活动。
(七)建立投资融资平台,帮助会员寻找各种融资渠道,不断降低融资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壮大会员企业实力。
(八)建立法律维权机构,为会员提供多种形式的法律服务,排解疑难纠纷,消弥潜在风险,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九)更新完善商会网站,定期编辑商会会刊,刊登会员发展业绩,发行经贸简报,传达经济、科技、金融、商贸等信息,报道本商会动态,交流各地商会经验。
(十)鼓励会员参与社会公益事业,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践行公益理念,打造徽商良好社会公益形象。
(十一)在本章程规定的范围内,承办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以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会员发展提供政策指导和政府资源的支持。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属安徽人(或在安徽曾工作过,或有社会关系的)在北京开办或担任主要负责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自由,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制定本团体发展战略和工作规划;
(七) 审议批准会费和赞助费的预算、决算方案;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聘任名誉会长、顾问;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本团体事务,自愿为本团体发展做出贡献。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担任。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5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1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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