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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辽宁企业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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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北京辽宁企业商会于2015年2月3日成立,是由在京辽宁企业家以及在辽宁工作、学习和生活过的各界人士等共同创办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现有会员718家。主管单位是辽宁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接受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北京辽宁企业商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为会员提供超值服务,切实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商会将努力搭建会员之间、北京辽宁之间、企业政府之间资源整合的平台,充分发挥合作共赢的窗口、沟通联谊的桥梁、投融资的纽带、公益慈善事业的阵地和科技创新的孵化器的作用,为促进京辽两地的经济社会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是北京辽宁企业商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LIAONING ENTERPRISE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BLECC。

  第二条本会是由辽宁省驻京各类经济、服务组织和机构、辽宁籍和在辽宁工作、学习和生活过的人士在京创办的相关企业与组织、在京的辽宁各界精英、各界知名人士和社会贤达以及在辽宁创业、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北京人自愿发起组成的,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社会义务,承担社会责任;发挥商会代表、服务、管理、协调、自律等功能,为会员提供满意服务,维护和谋求会员及行业的合法权益,为北京与辽宁的经济社会发展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为辽宁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甲2号辽宁大厦24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代表会员利益,反映会员诉求,为会员提供政策、法律、法规咨询与服务;发挥本会资源优势,提供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创业、管理咨询、技术、人才、推广等有效服务。

  (二)建立会员交流合作的有效平台。充分发挥跨领域、跨行业、跨学科的资源优势,为会员提供差异化资讯,促进会员间的充分交流、借鉴、互动与合作。

  (三)促进政府与企业间的联系与沟通。介绍北京、辽宁两地经济、社会、文化发展情况,宣导两地的投资环境和政策;推荐企业及投资意向,加强多向联系与沟通;主动为政府和企业的决策当好参谋。

  (四)发挥京、辽两地的优势,整合广泛社会资源。组织商品贸易、商务考察、论坛峰会、交流互助、资源互补等活动,促进两地间招商引资、经济合作的开展。

  (五)发挥投融资的纽带作用,搭建投融资桥梁。通过跨界交流与了解,让金融界的会员把资金投到最安全、最有利的地方和企业;让企业会员得到最优惠、最快捷的融资。

  (六)建设会员俱乐部,营造会员之家。组织政策解读、前沿预测、有效培训、头脑风暴、业务互通等活动,加强会员交流,提高会员素质;开展公益活动,增强社会责任;举办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活动,创办网站、编辑出版会刊等,丰富会员生活。

  (七)其他符合本会宗旨的业务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本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属在北京市有实体机构的辽宁省各类经济、服务组织和机构;

  (五)属辽宁籍和在辽宁工作、学习和生活过的人士在京创办的相关企业与组织;

  (六)在京的辽宁各界精英、各界知名人士和社会贤达;

  (七)在辽宁创业、工作、学习和生活的北京人。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等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如对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的除名决定不服,可提出申诉,由理事会做出答复,必要时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每届三年,会员大会每三年举行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审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对前款所列事项理事以书面形式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理事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理事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在特殊情况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会长办公会议行使理事会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议可采取灵活的通知及会议方式,可以采取电话、网络、传真等通讯方式召开会议,以短信、微信、传真方式直接对所议内容发表表决意见,通过上述方式发表表决意见的人员视为出席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也可以不召开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会长办公会议组成人员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会长办公会议按出席会议人员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决策形式形成决议后,即可执行,待召开理事会会议时,向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坚持正确的导向,富有正能量,德高望重,业绩突出,领导有方;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最多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处是理事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本会的日常工作。秘书处由秘书长、常务副秘书长、副秘书长组成领导机构,负责处理商会的日常工作。

  秘书长的职责:

  (一) 协助会长主持本会常设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聘任;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监事会,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活动;

  (四)监督本会及其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商会章程者提出罢免建议;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要求其予以纠正;

  (六)对本会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研究确定并监督其执行;

  (八)向会员大会提出提案。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会员和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 政府部门和其它组织的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经费主要用于:

  (一)组织会员活动、开展对外联络和召开有关会议的费用;

  (二)编辑出版刊物、资料的费用;

  (三)购置本会固定资产、日常办公经费和专职工作人员的开支;

  (四)与本会有关的其它费用。

  经费收支要执行国家对群众社团的有关财经法规制度,接受财务主管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第二十九条经费的管理: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收缴的经费在银行开立帐户,建立健全财会制度,编制年度经费预算、决算,指定专人负责管理经费开支。

  第三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本章程和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所称“以上”都含本数。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经2015年2月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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