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开封企业商会是根据新经济发展形势,应在京广大开封籍人士,特别是企业人士的需求,于2012年12月开始筹备,2013年5月31日北京市民政局正式批准成立。
商会会员原则上由开封籍在北京投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在北京各行各业工作的优秀开封籍专业人才、各界知名人士等组成。
商会旨在实现会员企业及同行间优势互补、信息互通、共同发展;在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作用,缔结两地经济发展纽带。
商会在北京、开封两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指导与支持下开展工作,肩负着助推京汴两地经济合作的使命。将通过整合各种社会资源,搭建政府、企业、人才之间关系的桥梁;成为开封籍在京工作人士一个“温暖的家”!
商会秉承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的办会目标,通过法律咨询、管理咨询、宣传推广、政企沟通和商务合作等方式为企业排忧解难,提升会员整体素质,助力会员企业做大做强!
北京开封企业商会
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开封企业商会”(以下简称本团体)(英文名称是Kaife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缩写KCCB)。
第二条 本团体由河南开封籍驻京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务实,以服务会员为核心,以创新发展和回报社会为目标。 在会员间充分实现资源共享与合作,共谋发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协调同行业关系,发挥开封企业经营的特色和优势,立足北京市场,提 高 开封企业在北京的信誉,树立开封企业形象,打响开封品牌,为进一步促进首都和开封经济发展而努力。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朝阳区亚运村汇园国际公寓G座606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本会以“宣传政策、服务会员、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弘扬爱国、敬业、守法、重誉的道德风尚。向政府反映意见和诉求,为政府提供 经济科技信息,协助政府做好在京开封籍企业的管理与服务;
(二)协助政府开展与会员企业的沟通联系,反映会员的诉求,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 充分利用北京和开封的互补性,发挥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促进两地经济交流合作与社会建设的和谐发展;
(四)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推动会员企业不断发展;
(五) 向会员推广、普及国内外先进的企业建设、发展等专业知识和服务理念,建立商会门户网站,编辑出版相关成果和专业刊物;
(六) 开展诚信建设,提升商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与各类慈善公益活动,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七) 完成政府授权或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履行本会义务;
(五)本人、配偶或父母是开封籍且在京合法正常经营的企业;
(六)荣誉会员单位:在开封工作和生活过的,在本行业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在京非开封籍企业家及各界知名人士。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个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后,本团体将以邮件和微信的形式将退会通知发送至退会会员的注册邮箱与微信账号。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团体章程或损害本团体名誉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情节严重的,商会保留诉诸法律程序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召开换届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7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联席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有较强的责任感和组织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担任。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聘请名誉会长和顾问。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经会长同意时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5日第二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常务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会员代表大会审核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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