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4月23日,在首都和煦的春天里,北京随州企业商会成立大会在北京湖北大厦隆重举行。在北京市委市政府,北京市民政局和随州市委市政府支持下,北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梅松,北京市招商局王立新,随籍党、政、军,文、商、企,湖北省驻京领导,北京湖北商会领导及随州异地兄第商会领导,外省兄弟商会及各界朋友300余位各界乡贤精英的共同见证下,北京随州企业商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圆满结束,北京随州企业商会正式成立。以随州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蒋星华先生带队;随州市政协副主席、市工商联主席、市总商会会长张书文先生;随州市委统战部常务副部长王炎林先生等十多位领导专程来京参会,共同见证了北京随州企业商会的成立。这标志着随州在京企业有了自己的组织,为随州籍企业家在北京学习经验、情系家乡、共谋发展搭建了很好的平台。
商会自从成立以来,首创楚商品牌、丰富楚商内涵,推进队伍建设、完善规章制度,搭建专业平台、落实会员服务,强化内联外交、提升商会影响,心系家乡建设、服务湖北发展,践行公益慈善、彰显社会责任。各项工作呈现新局面,商会发展步入快车道。
站在中国经济转型升级、京华楚商跨越崛起的重要历史节点上,北京随州企业商会将抢抓机遇、开拓进取、锐意创新、砥砺前行,努力建设“服务型商会、学习型商会、自律型商会、品牌型商会”,为实现楚商梦不懈努力!
商会宗旨:
高举楚商旗帜,弘扬楚商文化,凝聚楚商力量,寻求楚商共识,倡导楚商合作,激励楚商奋斗,彰显楚商典范,成就楚商事业,服务京楚发展。
商会成立目的:
联系楚商、团结楚商、宣传楚商、服务楚商、立足北京、发展随州
商会建设方针:
服务立会、按章管会、会员办会、开放活会、活动兴会、实力强会
商会致力于营造一个家园:“在京随企业家的集体家园”
打造两个共同体:感情共同体、事业共同体
构建三个平台:“政商联系沟通平台、企业家交流学习平台、会员事业发展平台”
创建四个商会:“服务商会、学习商会、自律上会、品牌商会”
北京随州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或本会)定名为: 北京随州企业商会 (以下简称本团体或本会)英文名称是Beijing Suizhou Chamber of Commerce,缩写BSCC。
第二条 本团体由(随州地区在京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团结随州在京企业,搭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交流平台,促进北京随州两地间经济交流与合作,为随州在京企业提供全方位服务,打造随州企业品牌,树立随州在京企业形象,为促进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团体接随州市工商联合会、北京湖北企业商会以及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办公室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以团体会员身份加入北京湖北企业商会。
第六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丰台区芳群园四区21号楼中北投资大厦130室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必须具体、明确)
(一)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弘扬爱国、敬业、守法、重誉的道德风尚;推动会员企业发展,为政府提供商会发展的政策建议,向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二)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协调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充分利用北京和随州企业的互补性,发挥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促进两地交流合作与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 加强与其他省市商会的联系,促进会员与国内外企业的沟通与合作,组织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交流等联谊活动,推动会员企业不断发展。
(五)心系家乡,帮助家乡人民,救助贫困学生,扶持家乡人民在京创业。
(六)利用本会拥有的各方面专业优势,增强随州企业与其它区域企业的商务合作,为会员提供专业知识和信息、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建立商会网站,编辑发行商会简报、刊物,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社会、经济等方面的政策信息,促进会员间、会员与其它商业机构的合作。
(八)开展诚信建设,提升本商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与各类公益慈善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九)承办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可分列条件可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 (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经过一个以上会员推荐;
(二)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或个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三)经商会秘书处资格审查后报会长会议讨论通过;
(四)由商会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 (或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会长,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或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 (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 (或代表)大会每届 2 年 。召开会员(或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团体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 (或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或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或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或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 (或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常务理事、顾问等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 5 名常务理事组成(人数不少于五人,但不超过理事总数的1/3,且为单数)。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或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提名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常务副会长、常务副理事长、常务副主席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适用本条)
(一)协助会长工作;
(二)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的适用此条)。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 5 人组成(应为单数),由会员(或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或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会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或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或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四十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 (或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 2017 年4 月 23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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