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武汉企业商会是在北京市和武汉市两地政府及相关部门的支持下,由武汉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牵头发起,由武汉籍在京工商界人士及其投资经营的企业自愿组成、经北京市民政局注册登记批准,于2013年6月6日成立的市级异地商会。经过5年的探索与发展,商会会员数量已从成立之初的95家发展到近300家,经营领域主要涉及大健康、大数据、高端制造、金融投资、科技信息、文化传媒、法律财税、能源环保、工程机械、地产建筑、商贸(服务)等20多个领域。其中,许多企业在行业内已具备一定影响力,甚至处于领先地位。2018年4月21日,商会召开”新时代,新汉商,新篇章“换届大会,北京长江脉医药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戴彦榛连任会长,全国政协委员、北京金台律师事务所主任皮剑龙连任监事长,济济(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易正春当选秘书长。正式确立商会的核心理念”筑平台,厚彼此“
目前,商会下设卫生健康委员会、文旅影视委员会、法律服务委员会、金融投资委员会、智慧城市委员会、工程建设委员会、公益服务委员会、青年创业委员会8个专业委员会,成立了实体化运作机构——北京新汉商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汉鼎天下(北京)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同时,根据会员企业的发展需求,商会不断加大与在京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在资金、信息、人才、市场等领域的资源整合和利用条件日趋完善,在企业交流、京汉合作等领域都取得了显著成效。目前商会已经在京汉两地分别打造了“投融资项目推介会”、“黄鹤归来”两个品牌活动。下一步,商会将主动适应新常态,抢抓机遇,以服务会员、服务武汉、服务社会为使命,不断创新思路,朝着建设“百年商会”的目标砥砺前行,为实现“汉商梦”不懈努力。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武汉企业商会(英文名称是:Wuha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缩写WCCB)。
第二条 本团体由武汉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牵头,由武汉籍及相关在京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广泛团结在京武汉企业及工商界人士,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以服务会员为核心,以创新发展和回报社会为目标。发挥武汉企业的特色和优势,立足首都,提高在京武汉企业的信誉,树立武汉企业形象,打响武汉品牌,为促进京汉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努力。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武汉市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劲松南路16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本团体以“宣传政策、服务会员、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弘扬爱国、敬业、守法、重誉的道德风尚。向政府反映意见和要求,为政府提供经济科技信息,协助政府做好在京武汉籍企业的管理与服务;
(二)协助政府开展与会员企业的沟通联系,反映会员的诉求,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 充分利用北京和武汉的互补性,发挥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促进京汉两地经济的交流合作与社会建设的和谐发展;
(四)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培训、考察、学习、交流等活动,促进会员企业与国内外企业的联系和合作,推动会员企业不断发展;
(五) 向会员推广、普及国内外先进的企业建设、发展等专业知识和服务理念,建立商会门户网站,编辑出版相关成果和专业刊物;
(六) 心系家乡,帮助家乡人民,救助贫困学生,扶持家乡人民在京创业;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和光彩事业,培育企业社会责任感。
(七) 开展诚信建设,提升商会的凝聚力和影响力,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与各类慈善公益活动,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八)完成政府授权或委托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执行本团体决议,积极参加商会活动;
(五)愿意履行会费缴纳义务。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或损害本团体名誉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换届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名誉会长、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2018年4月21日北京武汉企业商会第二届第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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