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一条 本商会名称为洛阳市石油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 本商会是由洛阳市石油和相关企业及个人自愿联合发起成立,并经洛阳市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组织。
第三条 本商会的宗旨以支持服务为基础,以创新发展为目标,以回报社会为愿望。帮助政府宣传政策,规范企业行为;帮助企业了解市场,寻找投资机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人为本,促进民营企业科学持续稳定地发展,为洛阳和谐社会建设发挥作用。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洛阳市工商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洛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商会的住所为洛阳市建业凯旋广场15A04 。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商会的业务范围为:
(一) 以服务本会会员为主,同时联络全国各地相关同类商会,为会员提供商务考察及经济交流合作的机会。
(二) 为会员提供信息、科技、管理、法律、融资、咨询及政企沟通等服务。
(三) 开展专业培训,帮助会员不断改善经营管理,树立文明经商意识。
(四) 积极组织会展、交流会、招商引资等经贸活动,为会员开拓国内、国际市场服务。
(五) 协调政府与会员企业之间的关系。
(六) 促进会员企业之间的横向联系,加强信息沟通,鼓励资源共享,推动企业快速发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商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和个人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商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有加入本商会的意愿,拥护本商会的章程、积极履行会员义务、按时缴纳会费;
(二) 在本商会涵盖业务的行为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三) 遵纪守法,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秘书处考察并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发放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 本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商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商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拖欠达6个月或3次不参加本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开展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定;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起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有效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或其他有效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商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应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备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 热爱商会工作,有公益事业心。
第二十五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商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每届3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商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通后,方可担任。
第二十八条 本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商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增;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商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财政部《民间非营利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商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商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商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商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4年7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商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