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宁远企业商会是经北京市民政局社团办批准成立的一级法人社团。商会创建于2016年1月,起步于2002年的北京宁远同乡联谊会,前身是成立于2005年的北京湖南企业协会九嶷分会。
北京宁远企业商会在宁远县委、县政府、县工商联和北京湖南企业总商会的大力支持下,在北京市民政局的积极帮助下,在全体在京宁籍企业家的共同努力下,于2016年1月6日召开了商会第一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出新一届理、监事会领导班子:
会长蒋宇飞(北京壹人壹本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会长蒋绍勇(仁和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常务副会长欧阳群峰(北京朗润时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常务副会长陈泽(北京用友审计软件有限公司总裁)
常务副会长翟晓红(北京京大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副会长兼秘书长彭颖(北京华瑞怡林广告传媒有限公司董事长)
监事长李小兵(直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6年1月26日,北京宁远企业商会在北京世纪华天国际大酒店湖南厅隆重举行“北京宁远企业商会成立大会暨揭牌仪式”。400余人应邀出席了本次大会,其中包括湖南省人民政府驻北京办事处巡视员杨剑平主任,北京湖南企业商会领导,宁远县委刘卫华书记及县政府、县人大、县政协领导,长沙、广州、深圳、上海、天津、鞍山等宁远异地商会代表,在京宁远籍老领导、乡贤代表及部分会员,宁远县委刘卫华书记在大会上做了重要讲话,高度肯定商会工作和在京宁远企业家做好自己同时回报家乡的精神。
商会拥有会员企业260余家(商会成员企业年总产值过百亿,雇员近5万人),在京宁远同乡5000余人。商会会长为北京壹人壹本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总裁蒋宇飞先生。会员企业涉及IT制造、水处理、软件、建材、家具、医疗、互联网、珠宝、教育等20多个行业,为京宁两地的经济发展、社会和谐作出了积极的贡献。
商会秉承“真诚、平等、爱心、上进”的宗旨,以服务为根本,立足为会员企业提供项目推介、融资牵线、人才招聘、法律服务、广告宣传、商务合作、供求发布、交流活动等各项服务,使会员企业在商会平台上“互通信息、互通有无、资源共享、促进合作”。
商会充分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引导会员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参与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努力提高会员素质、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社会竞争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竭尽全力为会员提供各项服务;促进会员企业发展。
商会会址设在北京市丰台区丽泽路龙福宫宾馆3036室,商会秘书处下设综合事务部、会员发展部、宣传外联部、活动组织部、商务合作部、法律服务部、财务部等七个职能部门,并设有文体健康专业委员会、医疗教育专业委员会。商会积极开展活动,竭诚为广大会员服务,努力为京宁两地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热切期盼上级各部门和兄弟商会指导联络,共同发展进步!
北京宁远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宁远企业商会,英文名称是: Ningyuan Che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 (英文缩写: NCCB)。
第二条 本团体由宁远籍在京人士在北京投资注册登记的企业及宁远籍在京人士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民主的方式立会,凝聚乡情,团结互助,平等友爱,共谋发展。同时,建立科学的商会发展模式,带领会员服务于两地经济建设,促进京宁两地文化、经济及民间商贸往来交流。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
第五条 本团体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丰台区丽泽雅园10号楼2009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及地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引导会员企业坚持依法经营,积极为京宁两地经贸合作出谋划策、为招商引资牵线搭桥;
(二)组织相关京宁两地经济互动、经贸合作的研讨;
(三)促进会员、企业、银行、政府之间的联系,为会员企业引进资金、引进技术、引进人才开辟渠道;
(四)促进地区之间、企业之间的信息交流,组织各种展览、展出活动;
(五)组织会员进行各种学习、参观、考察和调查研究活动,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宣传推介会员的经营管理经验和先进典型事迹;
(六)组织会员参与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支持京宁社会公益和慈善事业;
(七)听取、汇集并向政府职能部门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建议,积极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协调处理好各方面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
(八)支持、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及其他政府部门的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
(九)承担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委托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积极为本团体和全体会员服务;
(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 (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由秘书处向申请入会人发出同意入会和缴纳会费的通知;
(三) 由秘书处发给会员证,成为正式会员。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团体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 维护本团体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 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 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 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为京宁两地经济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违反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二)被会员检举或本团体发现从事非法活动被查实的;
(三)个人行为对本团体名誉有重大损毁的;
(四)违反本团体制度和章程,情节严重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 (代表)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终止事宜;
(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 (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 (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召开会员(代表)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 (代表)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 (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七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并能公正处理本团体一切工作。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为理事长(会长)。
理事长(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聘任秘书长人选;
五) 检查督促秘书处的工作情况;
(六) 组织制定本团体发展规划和目标;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设监事会,由五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团体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团体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团体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团体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团体按照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 (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2016年1月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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