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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汽车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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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河南省汽车行业协会成立于1994年,是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团组织,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会现有团体会员200多个,主要由汽车、摩托车、零部件生产、经营、服务等企业及科研院所、大专院校等单位组成。协会下设汽车流通服务业分会,分会由零部件和汽车用品销售企业、汽车经销企业、汽修厂及汽车俱乐部等会员单位组成。并成立职业技能鉴定站,开展对“二手车鉴定评估师”和“汽车营销师”两个职业的鉴定工作。郭振甫同志任会长,刘晓明同志任秘书长。
    协会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促进河南及相关地区的汽车整车、摩托车、零部件发展,促进行业交流,致力于振兴河南汽车行业。协会是企业之家、政府的参谋和助手、政府与企业间的桥梁和纽带。
    协会当前的主要工作:
    1、行业调研、行业发展规划建议;
    2、收集并发布行业信息。负责行业统计,提供产销信息。发行会刊《河南汽车摩托》、运行协会网站;
    3、向会员宣贯国家及行业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开展人员培训工作;
    4、组织开展行业质量体系及产品认证等咨询服务工作,开展行检、行评工作;
    5、开展国内外行业技术交流及新技术推广工作,提供新产品、新技术信息;
    6、举办各种形式的展览、展销会、组织论坛等活动;
    7、促进企业间的联合重组、合资、合作及协调产品配套;
    8、发挥政府、企业、消费者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行业协调组织工作,向政府反映行业情况,提出建议;
    9、组织各类考察活动;
    10、开展行业自律、维权等工作。

协会动态

机构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河南省汽车行业协会,英文名称为HENAN PROVINCE ASSOCIATION OF AUTOMOBILE INDUSTRY(缩写HPAAI)。
第二条 性质:河南省汽车行业协会是由汽车行业整车企业(含摩托车、农用车)、改装车企业、发动机和零部件企业以及科研院所、流通领域、后市场服务及媒体等企事业单位和团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依法组成的全省性行业协会,是不受部门、地区和所有制限制的自律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是经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册登记的,是社会团体法人,受国家法律保护,负有民事责任。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企事业单位服务、为消费者服务,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与要求;受政府部门委托做好行业管理工作;协调同业关系,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发挥行业的总体优势;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开展各项活动,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保护会员单位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好自律性行业管理的服务工作,在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用户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推动壮大企业群体的凝聚力,为振兴汽车工业,建成国民经济支柱产业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设在省会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协会的职能和主要业务范围
协会具有提出建议、组织协调、自律监督、信息沟通、咨询服务国内外交流等基本职能。主要业务范围是:调研培训、咨询服务、编辑出版、产品展览、信息发布、技术交流等。
(一)宣传、贯彻国家经济工作和汽车工业的方针、政策,承担政府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汽车行业改革和经济发展调查研究,并对政府制定改革方案、各项行业政策、法规等重大决策提供预案和建议;参与行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前期论证及项目责任监督工作;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行业的或多数会员单位共同的意见和要求。
(二)总结交流企业改革与管理经验,推广创新成果,协调行业内部的生产经营合作、技术合作、产销衔接等活动,开展诊断咨询服务,促进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企业提高市场竞争能力。
(三)对本行业新增企业申报进行前期咨询调研,作为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和注册的重要依据。参与行业产品公告管理(生产许可证)和产品认证工作,参与资质的审查,以及行业技术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推荐行业高新技术产品、名牌产品。
(四)协助政府组织制、修订行业技术、经济、管理等各类标准,开展行检、行评,并组织推进标准的贯彻实施。
(五)收集和反馈行业产品质量信息,推动企业对产品质量自检自查,为企业提供诊断、咨询服务,协助政府搞好本行业的质量管理工作。
(六)组建行业技术和经济信息网络,开展行业统计工作,布置、收集整理、分析全行业统计资料及国内外有关经济技术信息资料,办好行业综合信息刊物、网站等,组织本行业经济技术信息交流,并分析研究市场预测信息,为政府制定产业政策提供依据,为企业经营决策提供信息服务。
(七)根据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行业的“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性机制,规范行业自我管理行为;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八)沟通信息、协调关系,为企业资产重组牵线搭桥,促进行业组织结构合理调整。
(九)按照会员单位的要求,有针对性地开展咨询服务,协助会员单位培训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组织技术和管理方面的经验交流,提高行业企业素质和管理水平。
(十)与国内外同行业协会建立联系,组织企业开展各种形式的国际技术经济交流和合作。开展沟通信息、互访交流、洽谈研讨与贸易合作的活动;举办本行业的展览会、产销会,为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创造条件。
(十一)发展行业和社会公益事业,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原则,积极发展社团经济,用以支持协会的事业发展。
 
第三章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是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工商部门核准登记或经国家批准的本行业产品、生产、经营、服务;
(二)承认本协会章程;
(三)自愿加入本协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经协会秘书处审核后核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协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优先享用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包括信息、刊物、标准、资料和业务咨询等);
(四)对协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和建议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协会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行规行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的信誉和行业整体利益及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工作;
(四)每年按时交纳会费;
(五)及时主动向协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协会秘书处核准后公布解除会籍。会员不履行义务时,可劝其退会。会员连续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同自动退会,交回会员证,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的行为,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或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财务收支报告;
(四)决定重大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有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预决算及协会下年度工作计划;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组织制订和修订协会章程、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内部管理制度,并提交理事会审议;
(十)审议通过本协会的会员单位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
(十一)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需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需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视开展行业活动的需要聘本行业资深权威人士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本协会名誉会长或顾问,经本届常务理事会会议通过后聘任,每届任期五年。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如遇有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视实际需要可以召开会长办公(或扩大)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或扩大到讨论相关事项的常务理事、理事)出席。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七条 会长单位(会长),由本省汽车生产企业集团或公司主要领导人担任,由本协会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推荐,经本届理事会选举产生。设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单位(副会长)若干名,由本协会上一届常务理事会民主协商推荐,经本届理事会选举产生。秘书长一名,由会长提名推荐,经本届理事会选举产生。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决算;协会常设办事机构为秘书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秘书处在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各分支机构业务上受秘书处领导和监督。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决定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单位交纳的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和经过本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的会员单位会费交纳标准与办法收取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四届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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