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建筑材料工业协会。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省建材行业的企业、科研、设计、教育等单位及在行业有影响力的个人自愿组成的行业性组织,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全省性社会经济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行业服务,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政府与企业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协助政府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发挥引领、协调、服务作用,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登记管理机关是河南省民政厅,并接受其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同时接受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河南省工业经济联合会的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积极推进行业结构调整,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务。
(二)围绕行业发展的战略性、前瞻性、共性的重大问题和瓶颈问题,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本行业技术进步、发展规划及技术、经济、政策和经济法规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有关技术、经济、管理等地方标准、规范,组织推进会员贯彻实施。
(四)为会员或其它行业、单位提供本行业信息咨询;接受政府或企业专项委托,就专题项目组织专家论证、出具企业战略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报告。
(五)反映会员单位的愿望和诉求,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组织行业协商订立行规行约,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维护行业合法、公平竞争的秩序。
(六)编辑出版协会刊物和有关行业技术进步及发展的资料,开办协会网站,反映会员单位动态。
(七)指导和支持协会分会开展工作,共同组织有关行业重大活动,共同完成行业有关数据、市场动态、企业情况的调查、统计、信息发布、交流等活动。
(八)实时召开行业发展形势会议,开展科技创新和企业节能减排的技术交流会议、推广推介活动,举办行业市场、媒体、政策等会议,以及其他有利于行业发展和会员利益的其他活动。
(九)参加政府组织的行业调研和国际交流活动,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共同开展行业评比、竞赛、培训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及个人会员,本会理事单位的领导同时享有个人会员的权利。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自愿加入本会;
(三)在行业及相关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备必须的法律资格。
第九条 会员申请入会的程序:
(一)向本会秘书处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秘书处注册登记会员,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连续两年无故不缴纳会费,又不作说明,且不参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和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五)制定会费收取标准。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履行请假手续,视为同意多数意见。
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或直接选举理事、常务理事和协会负责人。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
(六)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根据秘书长提名,决定副秘书长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出席常务理事会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等其它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并为单位或组织主要领导者;
(三)任职时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职期限内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执行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监督秘书处年度工作计划;
(四)检查、监督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和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任职期间,如调离本单位,或在本单位不再担任主要领导职务时,其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执行会长的任职自然由本单位新的领导出任,并由所在单位提出调整意见,报理事会批准。会长、秘书长任职期间,如需作变动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所取得的收入;
(五)利息;
(六)无形资产的使用;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个人会员免交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专业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社团组织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愿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4年 月 日第四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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