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罗定商会于2017年5月正式成立,标志着众多北京地区的罗定乡贤企业正式有了一个“家”,一个由政府颁发牌照的“家”,成立商会的目的除了凝聚罗定籍乡贤企业外,另外一个很重要的任务就是继续开展和承担乡贤联谊工作。
北京罗定商会以“服务发展,共襄共享;公益商道,共举共荣”作为理念,把“以商会友、以友促商、勿忘初心、振兴罗商”视为宗旨,把义主利辅的情谊作为纽带将罗定人紧密团结在一起,为会员与政府部门之间,会员与会员之间搭建互通有无、资源共享的平台。欢迎各位乡贤企业能积极参与,共赢发展!
北京罗定企业商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本会定名为:北京罗定企业商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Luoding Corporation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英文缩写:LCCCB。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广东省罗定地区在京企业自愿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规范;广泛团结在京的罗定籍工商界人士,敦睦乡谊,团结互助,自治自律,共谋发展,加强北京和罗定两地友好交流,繁荣两地经济。
第四条 本会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崇文门外大街甲2号新怡写字楼B座1105。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引领会员立足北京,关心罗定,面向全国及海外。积极支持国家的改革开放政策及各项措施,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建立和谐社会,为祖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做应有的贡献;
(二)提倡会员守法、诚信、敬业经营,组织会员培训教育,积极提高会员素质;
(三)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负责向有关部门或机构反映会员的合理意见和要求;
(四)加强会员之间联系,促进信息互通,增进友谊,加强合作,共谋发展;
(五)建立专门的咨询服务机构,为会员提供科技、经济、管理、法律、审计、融资等方面咨询指导服务。积极为北京和罗定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做出贡献;
(六)组织会员举办或参加各种展销会、交易会和研讨会;协助会员办理出国、出境考察活动手续,积极支持会员拓展国内、国际市场;
(七)不定期组织各种专题的报告会、座谈会,帮助会员了解国家政策法规,进行市场形势分析和市场信息分析,帮助会员提高经营管理能力,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产品质量水平;
(八)积极和海内外商会、社团开展交流活动,为会员提供各种商业信息和商机;
(九)执行北京市和罗定市政府、工商联或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下达的指示或交办的工作;
(十)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调解彼此的矛盾和纠纷;
(十一)关心会员生活,尽力协助会员及其家属解决实际困难;
(十二)积极关注社会公益事业;
(十三)弘扬罗定文化,组织富有家乡特色、积极向上的文化交流活动;
(十四)其他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企业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会员须具有民事责任能力,无犯罪纪录或者严重违法纪录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本会的章程及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名誉;
(三)按时缴纳会费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提供有价值的信息资料;
(六)关心本会工作,提出建设性意见;
(七)共同发展会员;
(八)热心、积极参与本会工作和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所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本会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4 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或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5名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九) 代表商会诚聘海内外知名罗定籍人士和北京的罗定籍离退休老同志或在职干部分别担任本会的荣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顾问、顾问等荣誉职务
(十)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本会各有关会议;
(二)监督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审批本会大额费用的预算和开支;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提请任免副会长、秘书长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审批预算内会务活动的小额费用开支;
(六)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 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 出席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
(三) 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会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 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 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会的经费主要用于:
(一)组织会员活动,开展对外联络和召开有关会议;
(二)编辑出版刊物、资料;
(三)购置本会的固定资产、日常办公经费和专职人员的工资;
(四)与本会活动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七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经 2017 年 02 月 26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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