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河南省合唱协会
第二条 性质:河南省合唱协会是由专业、业余合唱指挥、合唱团员、合唱词曲作者、合唱团体及合唱组织者自愿组织的社会性音乐团体。
第三条 宗旨:遵守国家法律,自觉贯彻执行党的文艺方针;开展群众合唱活动,发展河南省合唱艺术事业,推荐合唱作品,加强省内外交流;为促进人民素质教育,弘扬传统文化,为建设“富强河南、文明河南、平安河南、美丽河南”作出贡献。
第四条 河南省合唱协会接受文化厅、民政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河南省合唱协会会址为郑州市陇海中路136号郑州铁路文化宫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河南省合唱协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协调由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开展的各项文化艺术活动。
(二)举办各种形式的合唱活动。“河南省合唱节”和“大河风合唱音乐会”是本协会的两大艺术品牌。
(三)开展不同形式、层次和类别的合唱知识讲座。深入基层(学校、部队、工厂、企、事业单位)进行合唱知识辅导和音乐咨询,普及提高群众的合唱艺术欣赏和演唱水平。
(四)开办合唱班、合唱指挥训练班,培养合唱指挥人才,合唱团骨干。
(五)参与并积极配合各部门、机关厂矿、企业社团、农村、学校、部队等举办的地区性、全省性和各种合唱活动。
(六)广泛与省内外合唱组织建立联系,促进学术、资料信息交流。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凡承认、拥护河南省合唱协会章程,具备下列条件者,均可向本会提出入会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成为个人会员或团体会员。
(一)积极参与合唱活动的专业、业余合唱指挥、合唱团骨干、合唱团组织者、音乐教师及合唱词、曲作者。
(二)坚持定期排练、演出,有一定水平和规模的群众业余合唱团体和大、中、小学合唱团体。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并填写会员登记表(协会网站下载后发至协会邮箱)。
(二)由主席团成员三人以上同意。
(三)向协会秘书处缴纳会费,办理会员牌、证。
第十条 会员的权利
(一)有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与本协会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和优惠权。
(四)有对协会工作的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遵守协会章程、完成协会交办的任务。
(四)会员、团体会员应按规定交纳会费;团体会员须每年缴纳年度会费;个人会员则在入会时,缴纳一次性会费。
(五)团体会员须每年向协会秘书处汇报年度活动情况(可以电子邮件汇报);凡两年以上没有开展活动、一年以上没缴纳年度会费的团体会员,将视为自动退会。
(六)个人会员应关心协会的发展。关注协会网站动态,积极为协会网站撰稿,对协会发布的重要通知(短信或电话)应积极回应。如超过两年联系不上者,作自动退会处理。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协会每年召开一次团长工作会议暨会员代表大会。其会议代表成员为:会员代表、团体会员团长或代表、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等。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单位的理事由理事单位合唱团长担任,如理事单位合唱团长换任,由新任团长接任。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增补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四)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理事会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并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有关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聘任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及协会秘书。
(四)推荐本协会理事和常务理事候选人。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秘书处适时召集理事长工作会议或秘书处工作会议,研究协会重大活动事宜。
第
二十三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我省音乐界、合唱界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奉献精神,身体健康,有较强工作能力。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工作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秘书处工作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三)处理其他有关事务。
第五章 财务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主管部门下拨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三名常务理事管理日常财务收支工作),保证会计账目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按照民政厅、税务局要求,认真做好月报、年审工作。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长会议提议、理事会研究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需要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经审查同意。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管理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