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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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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河南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简称:豫清协)成立于2013年4月18日,是河南省民政厅正式批准成立的社会团体组织,是由河南省从事清洗保洁行业的人员和单位,包括清洗保洁科学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保洁设备、设施、材料生产厂家及经营经销商自愿组成的行业性、自律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河南省民政厅给协会核发的业务范围为:“业务培训,展销展览,考察交流,标准制定,等级评审,行业统计等”。河南省地方标准《清洗保洁服务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DB41/T 992-2014)规定:“等级评定由河南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组织实施。”    
协会成立以来,坚持“以服务会员、社会、政府为宗旨,以提高从业人员素质为着眼点,以理顺发证渠道为突破口,以宣贯国标行标为抓手,以加速行业机械化为推动力,以打造清洗保洁强省为目标”,努力拚搏、勇于创新,制定了四部清洗保洁行业河南省地方标准,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受到会员单位、政府部门、新闻媒体和同行的一致发好评。
协会将秉承宗旨,继续为会员企业和行业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将充分发挥联系政府和企业的桥梁作用,为企业解难,为政府分忧。
热诚欢迎全省清洗保洁行业的服务企业,清洁产品生产商、经销商和研究机构加入协会,共同为全省清洗保洁行业快速健康发展而努力奋斗!

协会动态

机构章程

河南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河南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简称:豫清协)。 
英文名称为:“Cleaning cleaning industry association in He nan province ”(Abbreviation : province Abbreviation)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河南省内从事清洗保洁行业的企业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规范行业市场秩序,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完善行业经营管理,优化整合行业培训资源,加强各级各类清洗保洁专业人员的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综合素质和专业技术水平。为促进和提升我省清洗保洁行业生产销售和服务水平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行业指导单位河南省住建厅及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办公机构设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进行行业统计,收集行业信息,建立行业网站,为行业提供咨询服务,办好会刊和网站,及时宣传行业政策,企业风采,先进人物,树立新的行业形象; 
  (二)承接政府机关课题研讨,开展清洗保洁理论研究,探讨新时期清洗保洁行业改革与发展。推广国内外先进的清洗保洁专业技术,提高全省清洗保洁行业的整体服务水平; 
  (三) 组织召开全省清洗保洁专业学术交流,开展国际国内清洗保洁专业高新技术交流活动; 
  (四)协助政府规范河南省清洗保洁市场经济秩序,参与制定宣贯清洗保洁行业相关标准,参与制定和完善清洗保洁企业人员技能等级标准,逐步实现保洁行业的管理现代化; 
 (五) 组织专业培训,提高清洗保洁人员服务技能水平,打造高科技专业清洗保洁服务队伍; 
  (六) 组织开展咨询服务活动,维护全省清洗保洁企业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提供法律支持; 
  (七)受政府授权和委托组织实施全省清洗保洁企业等级评定,开展全省清洗保洁企业(包括会员和非会员单位)诚信体系建设; 
(八)举办展览展销活动,组织新产品新技术推广,促进行业新发展; 
(九) 承办政府及职能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事宜。 
(十)办好会刊和网站,及时宣传行业政策,企业风采,先进人物,树立新的行业形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从事清洗保洁的企事业单位,清洗保洁设备、用品生产厂家及代理经销商家,相关科研教育机构等,承认本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取得生产或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其他经济组织,与本行业相关的科学研究、教育等事业单位; 
(二)诚信经营,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拥护本会章程; 
  (四)自觉缴纳会费; 
  (五)申请成为理事单位的,应具备在本行业3年以上的创业经历,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 
  (六)申请成为常务理事单位的,应具备在本行业5年以上创业经历,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七)申请成为副会长单位的,需具备在本行业10年以上创业经历,注册资金在3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秘书处审核通过; 
    (三)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本协会做出的处分有申诉权。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决议; 
 (二)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并提供对专业研究情况和成果; 
 (五)自觉遵守行规行约,执行本协会的各项自律制度。 
 第十二条 单位会员应确定一名代表参加会员大会,行使会员权利,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须以书面形式授权他人代为行使权利。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行规行约的行为,按行规行约进行惩戒并可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向社会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通过会费收取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1/3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长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资产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经会长或1/3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 本协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经会长或1/3以上常务理事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超过2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省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机关无现任公职,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从事本行业2年以上,熟悉本行业情况,具有本行业专业知识; 
 (二)在行业内有较高的威信和相应的组织能力; 
 (三)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四)无刑事处罚记录,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第三十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研究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四年,最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监事不得兼任理事。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的职权: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二)列席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工作; 
  (三)监督本协会财务管理情况及会费的收取及支出; 
  (四)接受会员投诉,组织调查取证工作。 

第六章 党的建设、廉政建设、诚信自律建设

第三十四条 本会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本会建立党委。本会的上级党组织是中共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城区东路街道党工委和河南省民政系统党工委。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严格执行社会组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本会实行诚信自律承诺制度,主动签署自律承诺书并向社会公开,强化责任落实,确保对社会承诺事项的兑现。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于每年5月31日前,通过登记管理机关统一的信息平台报送上一年度工作报告,参加年度检查,并向社会公开。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
(一) 本协会的基本情况;
(二) 本协会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三) 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
(四) 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
(五) 财务会计报告;
(六) 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八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的,不得公开。

第八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企业赞助; 
  (四)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所获得的收入;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开具免税的“社会团体专用票据” 。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七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河南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八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后报会员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九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省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本协会经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民间组织管理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经2018年 7月7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秘书处。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自河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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