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物业管理协会简称“河南省物协”,英文名称:Henan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
河南省物业管理协会是经河南省民政厅批准并注册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为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管的唯一物业管理行业协会。
河南省物协于2014年11月18日举行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会上通过了协会章程,选举产生了第一届理事和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协会总部设在河南 郑州。
河南省物业管理协会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政府帮手,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
(二)组织开展物业服务行业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全省物业服务行业基本现状,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诉求,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为会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提供物业管理业务咨询服务,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建立行业专家人才库,提供行业内各专业技术支持,推动行业内外联系,组织参加国内外行业专业会议;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加强与外省物业管理组织交流和联系,促进相互之间各种形式的合作;
(六)接受委托,组织专业人才、技术、管理、法律法规等培训,引领物业服务企业提高业务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七)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省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八)发挥行业媒体导向服务功能,向企业提供物业服务行业改革与发展动态及信息,编辑会刊,运行网站,促进本行业相关宣传媒体的交流与合作。开展法律法规与政策、产业与市场、企业管理等咨询服务,指导行业健康发展;
(九)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的名称为“河南省物业管理协会”,简称“河南省物协”。
英文名称:Henan Property Management Association ,缩写:HNPMA。
第二条本会的性质是由河南省内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省性、专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协助政府加强行业管理,传达、贯彻执行国家的法规与方针政策;维护行业及会员的合法权益,共同培育发展河南省物业管理市场;注重行业自律,为政府决策服务,在政府、物业服务企业(或会员单位)与业主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宣传行业、研究行业、引导行业、服务行业,提升行业服务水平,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河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登记管理部门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的住所是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政府帮手,宣传贯彻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在服务企业发展、规范市场秩序、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业标准、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发挥作用;
(二)组织开展物业服务行业调查研究,了解掌握全省物业服务行业基本现状,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行业的诉求,并积极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为会员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提供物业管理业务咨询服务,指导物业服务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四)建立物业服务企业诚信档案,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五)建立行业专家人才库,提供行业内各专业技术支持,推动行业内外联系,组织参加国内外行业专业会议;开展信息交流活动,加强与外省物业管理组织交流和联系,促进相互之间各种形式的合作;
(六)接受委托,组织专业人才、技术、管理、法律法规等培训,引领物业服务企业提高业务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
(七)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省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发布行业信息;
(八)发挥行业媒体导向服务功能,向企业提供物业服务行业改革与发展动态及信息,编辑会刊,运行网站,促进本行业相关宣传媒体的交流与合作。开展法律法规与政策、产业与市场、企业管理等咨询服务,指导行业健康发展;
(九)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种。河南省各市、县 (市)从事物业经营管理、物业维修资金管理、房屋安全、白蚁防治及与其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和地方社会团体等有关行业组织;从事物业服务行业且遵守本协会有关规定的个人,均可申请加入本协会,经本协会审查批准后,成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四条荣誉会员
关心、支持物业服务行业发展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以及资深经理人,拥护并遵守本会章程,经会长特别邀请或推荐,可加入本会成为荣誉会员。荣誉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荣誉会员没有选举与被选举权利,但对协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荣誉会员,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授予荣誉会长等相关职务。荣誉会员的权利义务由本会理事会制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以通讯形式召开的理事会不能决定负责人的变动。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年召开一次会议;遇有情况特殊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其产生和任免程序执行业务主管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会长最多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由会长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根据提名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工作计划以及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八条 本会设立若干专业委员会。各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专业委员会的设置、调整和主任、副主任人选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专业委员会按照专业委员会活动规则,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协会有关业务规范。
常务理事会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专业委员会的顾问。
第五章 奖励、惩戒和调解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以对单位会员、个人会员进行奖励和惩戒。
会员对国家、社会、协会作出突出贡献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会员违反《物业管理条例》和其它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规范、行业标准等规定,由本会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取消会员资格等惩戒措施。
第三十条 对会员的奖励和惩戒规则,由协会理事会制定。
第三十一条会员之间在服务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按属地原则申请所在省辖市物业管理协会进行调解。
对于调处结果,会员应当履行。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开办资金;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四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16年9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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