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于2001年9月。工作宗旨是:督促会员自律,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发展,为会员提供服务,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基本职责为:自律与服务。重点发挥自律职能,促进市场公平,维护消费公正。同时做好维权、协调、交流、宣传等工作,为会员和消费者提供优质服务。现有会员单位98家,其中产险公司36家,寿险公司44家,省辖市协会18家。工作人员38人,内设6个部门,分别是综合管理办公室、自律服务办公室、信息宣传办公室、教育培训办公室、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保险纠纷调解管理中心。
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下设7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是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产险专业委员会、寿险专业委员会、考试培训工作委员会、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专业委员会、地方协会专业委员会、宣传工作专业委员会、农业保险专业委员会。
新的一年,在河南保监局领导下,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将继续创新思路,求真务实,认真履行职能,持续提升服务能力,为促进河南保险市场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全称为The Insurance Association of Henan,缩写为HIA。
第二条本会是由河南省内从事保险及相关业务的单位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根据《党章》规定,设立协会党组织,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党务工作人员,党组织机构配置、人员编制纳入本会预算。党组织在本会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深入贯彻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配合业务主管部门督促会员自律,满足会员需求,维护行业利益,促进市场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行业发展,全面提高保险业服务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能力。
第五条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河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会的住所在河南省郑州市。
第二章 职责范围
第七条本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的质量标准、技术规范和服务标准;
(二)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制定自律规则和行规行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推进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行业诚信制度、保险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探索建立行业信用评价体系;
(四)开展会员自律管理。对于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自律规则和管理制度、损害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参与不正当竞争致使行业利益和行业形象受损的会员,可按照章程、自律公约和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惩罚,涉嫌违法的可提请业务主管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予以处理;
(五)其他与行业自律有关的事项。
第八条本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参与决策论证。代表行业参与同行业改革发展、行业利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相关建议;
(二)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加强与业务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他行业的联络沟通,争取有利于行业发展的外部环境;
(三)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合法权益受损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协调沟通;
(四)开展调查研究。主动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保险市场存在的风险与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其他与行业维权有关的事项。
第九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处矛盾,营造健康和谐的行业氛围;
(二)构建行业教育培训体系,为行业人才建设提供支持;
(三)汇总保险市场信息,提供行业数据服务,组织会员间的业务、数据、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共同发展;
(四)接受和办理业务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事项。指导建立行业保险纠纷调解机制,加强保险消费者权益协调沟通机制的构建与维护;
(五)其他与行业服务有关的事项。
第十条本会履行下列行业交流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通联工作机制,促进业内交流。经批准,依照相关规定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
(二)加强与其他相关行业协会的沟通与协调,促进行业对外交流;
(三)搭建国内行业交流平台,引导行业拓宽视野,拓展对外合作领域和空间;
(四)组织参加国内外会议和有关活动,服务行业走出去,学习、借鉴国内外先进技术和经验;
(五)其他与行业交流有关的事项。
第十一条 本会履行下列行业宣传职责:
(一)整合宣传资源,制定宣传规划,组织开展行业性的宣传和咨询活动。普及保险知识,利用多种载体开展保险公众宣传;
(二)组织落实“守信用、担风险、重服务、合规范”的保险行业核心价值理念,推动行业文化建设;
(三)关注保险业热点、焦点问题,正面引导舆论宣传;
(四)树立行业正气,营造良好形象;
(五)其他与行业宣传有关的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一节 会籍
第十二条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一)凡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且在河南省境内设立的省级保险公司(含中资、中外合资、外资保险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在设立后加入本会,成为会员,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二)凡经保险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注册地在河南省境内或在河南省境内开展保险业务的保险法人机构(含中资、中外合资、外资保险机构),可在设立后加入本会,成为会员,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经保险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在省辖市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保险行业社团组织,可在成立后申请加入本会,成为特别会员,接受本会的工作指导,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四)依法设立,为保险行业提供公共产品、公共服务、风险管理的机构以及与保险行业相关的服务机构,可以成立后申请加入本会,成为会员,享受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第十三条本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章程》;
(二)具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本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四条会员的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提交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本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经本会审查同意后,申请单位按本会规定缴纳会费;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部门向申请单位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五条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本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是会员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
会员代表发生变更后应在1个月内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履行变更手续。如在本会有任职的,继任会员代表可接任该会员在本会理事会或监事会职务。
第十六条会员资格的变更与终止:
(一)会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会员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二)除保险机构外的其他会员可自愿退会。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
(三)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足额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本会将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所列会员外的其他类别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足额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四)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及本会其他有关规定的行为,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二节 会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七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
(三)通过本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提出建议的权利;
(四)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和获得本会服务的权利;
(五)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参与讨论并决定本会的重大事项,对本会决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自律公约、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接受本会的询问和调查,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本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六)按规定缴纳会费;
(七)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员代表、理事、负责人和监事选举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会员理事、监事;
(四)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七)决定本会的合并、分立和终止事宜;
(八)决定其他应由会员代表大会审议的事宜。
第二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但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临时会员代表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进行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5年,理事可连选连任。
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五条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诚实守信,规范经营;
(三)支持本会工作;
(四)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 理事由会员单位推荐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理事因故缺额,由该理事所在单位提名补选,任期为减去前任理事已任期后的剩余任期。当选会长、秘书长自动成为理事。
第二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选举和罢免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
(十)批准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十一)批准本会年度预算、决算方案;
(十二)执行业务主管部门授权或委托的各项工作;
(十三)审议和决定本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八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九条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
第三节 监事会
第三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但最长不超过两届。
监事会成员在任期内不得兼任理事会成员。
第三十一条 监事、监事长由会员单位推荐,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由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本会的负责人、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以及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二条 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诚实守信,具有丰富的保险业实践经验;
(二)支持本会工作;
(三)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三条监事长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四)热爱本会工作;
(五)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六)年龄不超过70周岁;
(七)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的职权:
(一)监督本会章程、会员代表大会各项决议执行情况,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
(二)监督理事会工作,监督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选举程序;
(三)监督本会的会费收取及财务预决算执行情况;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
(六)会员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五条 监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监事长认为有必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监事联名提议,可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临时会议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会成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四节 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所称本会负责人,是指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八条本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本会会长、副会长人选可以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也可以是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通过并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民政厅核准登记。
第三十九条本会根据需要设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长为专职,协助会长工作,对会长负责。秘书长人选可由业务主管部门提名,也可由会长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厅备案。
第四十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四十一条本会实行会长负责制。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二条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主持本会日常办事机构工作;
(四)组织实施本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和预决算;
(五)组织研究社团组织发展规划和重大事项;
(六)向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汇报工作;
(七)提名秘书长、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审议决定;
(八)决定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九)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或秘书长代其履行职责。
第四十三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符合民政厅关于社团组织主要负责人的任职基本条件;
(三)在保险业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四)具有在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担任领导或者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五)热爱本会工作;
(六)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七)身体健康,公正廉洁;
(八)会员代表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四条本会设协会办公会,由专职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组成,专职监事列席。协会办公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主持本会开展日常工作,行使理事会第一、二、八、九、十二、十三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四十五条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发生违法违纪或有损行业利益的行为的,或因其他原因离任的,经理事会研究,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核准,可提前离任。会长、副会长提前离任的,可提前改选;秘书长提前离任的,由理事会指定人员或提前改选。会长离任须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十六条会长、副会长在本会任期内,如因工作变动调离原单位,应由原单位在1个月内提出人员变动申请,并推荐继任负责人接任或重新进行提名选举。
第五章 党的组织
第四十七条本会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协会党总支)。本单位的上级党组织是业务主管部门党委。
第四十八条省协会党总支设党总支书记1名,其他党总支成员若干名。党总支书记、会长一般由同一人担任。党总支成员的任免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九条省协会党总支行使下列职权:
(一)保证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组织党员群众认真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教育引导党员群众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团结凝聚群众。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引导员工增强政治认同,关心和维护职工群众的正当权利和利益,汇聚推进本会发展的正能量。
(三)推动事业发展。激发从业人员工作热情和主人翁意识,帮助本会健全章程和各项管理制度,引导和支持本会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
(四)建设先进文化。坚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本会文化建设,营造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教育党员群众自觉抵制不良倾向,坚决同各种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五)服务人才成长。关心关爱人才,主动帮助引导,不断提高员工的思想和业务素质,支持和保障各类人才干事创业。
(六)加强自身建设。创新组织设置,健全工作机制,严格执行组织生活各项制度,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维护和执行党的纪律,监督党员切实履行义务,做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七)研究其他应由省协会党总支决定的事项。
第六章 资产管理和使用原则
第五十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一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的制定与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以及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四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五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及国家其他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六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政厅和业务主管部门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七条凡本会举办较大型活动,临时需筹集经费,须经理事会会议通过。
第五十八条本会工作人员实行专业化、职业化、市场化和规范化管理,其工资、福利、社会保险以及退休制度,参照本地区事业单位和本行业平均工资待遇水平,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和本会实际情况提出方案,提交理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九条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厅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六十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六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二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六十三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四条本会经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五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经2018年4月28日七届四次理事会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七条本章程由河南省保险行业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八条本章程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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