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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国商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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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以“互联互通、互帮互助、共同发展”为宗旨,凝聚兴商力量,整合兴商资源,传承兴商文化,挖掘兴商优势,弘扬兴商精神.服务会员、服务京津冀企业、服务家乡、服务社会.共建“兴商之家”!

机构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北京兴国企业商会,简称《兴国商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在京津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兴国籍企业家、企业团体和个人自愿结成的联合组织。

  本《章程》所称的企业家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互联互通、互帮互助、共同发展”为宗旨,以“兴国兴商、兴商兴国”为愿景,维护在京津冀兴国籍乡贤企业、商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在京津冀兴国籍乡贤企业、商户的健康发展,为会员服务,为北京、兴国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会没有业务主管单位,是社会个体自由正能量。

  第五条 本会住所:北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团结、引领本会会员,提高会员素质,引导会员成为爱国、爱乡、敬业、遵纪守法的生产者、经营者。

  (二)依法维护本会会员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共同发展。

  (三)广泛与各省、市、自治区及海外的兴国企业商会建立联系,密切合作和友好往来,为地方招商引资、吸纳海内外资金牵线搭桥。

  (四)组织开展有关本会会员、企业和企业家的专题调研工作,并根据会员的要求,及时提供各种有效的服务。倡导诚信自律,增强会员的诚信意识。

  (五)整合对接会员间资源,协助会员与其它社会组织机构的交流沟通。

  (六)开展公益事业,关注兴国经济社会发展,积极引导兴国籍企业家回报家乡,担当社会责任。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采取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制。会员具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承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均可以申请成为本会会员。

  (一)单位会员条件:

  1、在京津冀依法登记注册的兴国籍企业法人;

  2、兴国企业、团体在北京的分支机构;

  3、其他有关在京津冀兴国籍合伙组织或经营单位及团体。

  (二)个人会员条件:

  1、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在京津冀兴国籍人士;

  2、本会单位会员非法人代表的企业中层以上职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委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向本会提出有关意见、建议,并对本会的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关心和支持本会的工作、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承担本会委托的有关工作;

  (四)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信息、统计数据和其他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遵纪守法,依法经营。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当书面通知本会。如果无故不按期交纳会费不得参加会员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不遵守本会《章程》者,经常委会表决通过,本会取消其会员资格,已缴纳的会费不予退回。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审议和批准常委会的工作报告和会费收支报告;

  (三)选举或者罢免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委等组织架构人员;

  (四)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五)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六)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七)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八)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

  (九)改变或者撤销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会员代表大会由会长主持,或者会长委托秘书长主持。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 会会员人数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根据需要也可以特邀部分在京津冀兴国籍各领域杰出代表作为特邀顾问。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届期为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时,须经常委会表决通过。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委会。常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常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审议本会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常委会会议由会长或委托秘书长主持。常委会应当对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常委会须有2/3以上常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委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常委每届任期三年,特殊情况经常委会讨论决定,可适当延长。常委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以采取网络会议形式行使常委会部分职权。常委因故不能参加表决时,可以委托代表参加表决。

  常委因工作变动等原因不宜再继续担任常委的,应辞去常委职务,报常委会审议批准。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会长,在常委会期间,对常委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可以根据实际条件成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的设立规则、程序如下:

  (一)由本会常委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二)将具体方案提交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三)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由本会常委及以上职务兼任。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顾问、名誉会长等名誉职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具体工作事宜由常委会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委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诚实守信;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高威望和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监事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委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应相对稳定,可不受换届人事调整影响,以保持工作的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七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正式注册后)。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的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委会、会员代表大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行使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预算、决定;

  (三)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主要负责人,交常委会决定;

  (五)提名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批准;

  (六)联系和协调本会各成员单位的有关事务;

  (七)协调本会对外有关事务;

  (八)定期召开本会有关的工作会议;

  (九)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十)重大事项及时通报常委会或会长;

  (十一)行使常委会及会长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经费主要来源:

  (一)会费;

  (二)国(境)内外团体、企业和个人的捐赠或者资助;

  (三)政府资助,受委托项目收入及其他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不得用于抵押、担保。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劳动薪酬、社会保险和相关福利等,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由常委会研究决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修改,由常委会讨论拟定,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于特殊原因必须修改本会《章程》部分条款时,可以由常委会先行决定,并以网络形式征得本届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确认。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的设立、合并或者解散须终止时,由常委提出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7年7月29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委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2017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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