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襄城企业商会成立于2017年11月11日,在县委、县政府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经北京市民政局批准,正式注册登记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商会旨在联络在京襄城籍精英,建立沟通、交流、发展平台,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秉承“服务会员、服务家乡、资源共享、共谋发展”的服务理念,传襄商之精神、聚襄商之合力、立襄商之诚信、创襄商之辉煌,为促进京襄两地的经贸合作、技术交流、科技进步和社会各项事业发展建功立业。
北京襄城企业商会弘扬“自强不息、坚韧不拔、勇于创新,讲求实际”的精神,以热情、务实、勤奋、高效的工作态度,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发展会员、服务会员,不断增强内部凝聚力、扩大外部影响力,为推动京襄两地经济社会发展、深化交流合作做出积极贡献,促进了两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共同发展,为打造中国最具影响力的商会而努力奋斗!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北京襄城企业商会"(以下简称本会〗其英文名称为:The Xiangche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 j ing,缩写XCCCO
第二条本会由河南襄城籍驻京企业联合发起成立,是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搭建政府和企业之间的交流平台,团结襄城在京企业,促进两地间经济交流与合作。树立襄城在京企业形象,打造襄城企业品牌,为促进两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贡献力量。
第四条本会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住所:北京市海淀区蓝靛厂垂虹园甲3 号1 09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政策宣传。以“服务会员、宣传政策、协调关系、发展经济"为主要职责,弘扬爱国、敬业、守法、重誉的道德风尚;
(二)协调服务和信息咨询。加强与政府部门的沟通,协调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充分发挥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
(三) 会议培训。为政府提供本地区在京企业情况和商会发展的建议,以会议培训等形式向会员传达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
(四) 商贸合作。充分利用两地企业的互补性,发挥商会的各种资源优势,促进两地交流合作与经济社会的共同发展;
(五) 对外交流和组织考察。加强与其他省市商会的联系,促进会员间的沟通与合作,开展形式多样的考察、学习、交流等联谊活动。
(六) 公益活动。心系家乡,帮助家乡人民,救助贫困学生,组织乡友开展联系交流活动,扶持家乡人民在京学习创业;
(七) 专业培训。利用商会拥有的各方面专业优势,增强本会企业与其它区域企业的商务合作,为会员提供专业培训和信息、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八) 展览展示。建立商会网站,组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和展览展示会员企业的成功经验、先进事迹;
(九) 诚信建设和公益活动。开展诚信建设,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组织会员参与各类公益慈善活动,履行社会责任,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十) 承办委托。承办政府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由单位会员成。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 在襄城籍驻京企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愿意履行本会义务。
第九条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讨通过;
(三)由理事会(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责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 / 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 /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会议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开会条件后方可召开。召开会员大会后将会议纪要及有关材料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办理成立登记手续。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 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团体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 / 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 / 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法定代表人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得同时担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秘书长为专职,由选举产生;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五条本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每届任期与理事会相同,监事可以连选连任。其主要职责是: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一) 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二) 对本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四)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
(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社会团体制定或者修改会费标准,应当召开会员大会,应当有2 / 3以上会员出席,并经出席会员1 / 2以上表决通过,表决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扰行。
第六章终止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2017年6月23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