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浔阳企业商会成立于2017年12月17日,是经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民政局注册登记成立,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接受北京江西企业商会和九江市浔阳区统战部、九江市浔阳区工商联等相关主管单位的指导,是联络北京及九江两地经济和政企沟通的平台。
商会的核心宗旨是服务、交流、合作、创新、共赢。
商会将不断地组织各种考察、学习、交流活动,努力搭建合作交流平台,积极发挥桥梁纽带作用,扩大对外影响,促进北京和九江的社会经济发展,深化两地交流合作,立足北京,放眼世界,回报九江。
商会更是维护九江人在京投资经商者正当权益的团体组织,是九江人在外创业者和工作者的家。无论您是刚刚踏上这方土地还是在为未来困惑,无论您是深处顺境还是逆境,我们衷心的希望能与您同舟共济、共创辉煌,共同打造出中国乃至世界一流品牌的商会组织!
我们的口号是:北京浔阳商会,九江人之家!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定名为北京浔阳企业商会。英文译名为:Xunyang chamber of Commerce in Beijing简称(XCCB)。
第二条 本团体经浔阳区民政局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由在京经商及相关行业的九江市浔阳籍贯企业及各界浔阳籍人士自愿组成。
第三条 本团体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为根本准则。
第四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思想伟大旗帜,认真履行统一战线人民团体和民间商会的职能,坚持对广大会员进行“团结、教育、引导、服务”,为会员搞好服务,引导和教育会员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坚持企业自主办会、服务立会、诚信兴会,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人士健康成长做出贡献。
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浔阳区工商联(总商会)的业务指导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浔阳区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团体的办公地点:北京市朝阳区和平里西街21号天丰利七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
(一)宣传政策。积极在会员中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支持和引导会员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树立良好社会形象。
(二)提供服务。举办经贸活动,促进交流与合作;提供信息、法律、融资、技术、人才、培训等方面服务。
(三)反映诉求。畅通渠道,积极反映会员合理诉求;开展调查研究,向政府部门提出法律、法规和政策建议;积极参与工商联建言献策工作。
(四)维护权益。协调企业与企业、企业与政府、企业与社会之间的关系,帮助会员排忧解难,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五)加强自律。引导会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制订自律公约,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增强会员诚信意识,倡导诚信经营,推动诚信建设;引导会员企业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和谐社会建设。
(六)完成业务主管单位和政府有关部门交办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团体会员为个人会员,包括私营企业出资人和经营者、个体工商户、工商界人士等。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属于本团体的业务领域;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会长办公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的服务;
(四)对本团体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进行监督;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的信誉;
(三)按本团体要求参加会议和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办理本团体委托事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长办公会审议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团体实行民主的组织管理制度,设立会员大会、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根据需要设立监事会。
第十六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监事会报告;
(四)制订和修订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下列事项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到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一)本章程的修改;
(二)本团体的终止;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原则不超过3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的换届选举工作。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监事长、监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下设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注销和更名;
(七)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会长办公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组成。
第二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
(三)研究需提交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讨论事项;
(四)审议决定秘书长的聘任和解聘;
(五)研究决定日常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会长办公会议须有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应到会人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的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社会形象好,代表性强,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三)热心商会工作,作风民主,办事公道;
(四)身体健康,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五)未受过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须通过业务主管单位综合考察。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由理事会提出建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方可任职。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届中调整,须经会长办公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后,理事会进行确认。
第二十九条 会长的职权是:
(一)召集和主持会长办公会议;
(二)落实会员大会、理事会议、会长办公会议决议;
(三)签署本团体文件。
第三十条 执行会长职权是:
(一)接受并完成会长所分配工作及委托事项;
(二)会长不在时行使会长职权;
(三)参加会长办公会议、理事会议、会员大会,行使表决权;
(四)贯彻执行各会议决议;
(五)完成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秘书长1名。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党的统一战线理论、熟悉工商联的性质和任务;
(二)了解本团体业务领域的发展情况,熟悉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社团管理规定;
(三)具有较强的执行能力、组织能力和沟通协调能力;
(四)谦虚谨慎,以诚待人,廉洁奉公,办事公道,有较高的思想道德水平;
(五)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5周岁;
(六)身体健康,能专职从事秘书长工作;
(七)未受过刑事处罚;
(八)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经业务主管单位考察后由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业主管单位批准,理事会确认。秘书长在会长办公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主持召开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日常工作事项;
(三)组织协调各下设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四)提名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人选,报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五)提出下设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与解聘意见,经会长办公会同意后,办理聘用与解聘手续;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 、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团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秘书长的解聘由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理事会确认。
第三十四条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监事长1名,任期一般不超过一届。
第三十五条 秘书处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六条 监事列席理事会议;监事长或独立监事列席会长办公会议,但不参与表决。监事会或独立监事可以对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和秘书长的工作提出质询和建议。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或独立监事负责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向业务主管单位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其职权是:
(一)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或秘书长等人的行为损害商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二)监督会员大会、理事会、会长办公会的会议议题、程序和表决的合法性;监督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履行决议情况;
(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会议纪要报业务主管单位。监事长或独立监事参加业务主管单位对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的考核。
第三十九条 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会员大会予以罢免:
(一)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严重违反本章程,营私舞弊、滥用职权的;
(三)严重渎职,给本团体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
(四)故意瞒报有关违法违规情况的;
(五)具有其他应当予以罢免情形的。
第五章 经 费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团体的实际情况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收取标准须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备案。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和出纳。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监事会和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主要负责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通过与修改
第四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以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五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三条 本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则直接终止:
(一)连续2年不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
(二)会员人数低于《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筹备成立最低数量。
第五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五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六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12月17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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