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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 始创于:1984年5月未认证认领

  • 创会会长: 未公示 现任会长:肖显龙
  • 英译:BEIJING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
  • 电话:010-84664344 邮箱:
  •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6号北京乡镇企业大厦701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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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概况

  北京企业联合会(原北京市企业管理协会)是1979年9月经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批准成立的第一个全市性经济类型的社会团体。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原北京厂长(经理)工作研究会]成立于1984年5月。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对外实行两个名称,一个理事会,一套办事机构。

  本会是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和本会组成的北京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是北京市维护企业和企业家(雇主)合法权益的唯一代表。

  本会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为政府、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促进首都经济的发展,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展,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的关系。

  本会的诞生和发展,得到了北京市领导的亲切关怀。本会先后在原市经委、市工促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社团办的领导下,在全市各行业和企业界的支持下,坚持“为市政府经济工作服务,为企业和企业家服务”的宗旨,将实践性、学术性、社会性、服务性融为一体,围绕经济、管理、研究、咨询、维权、发展等方面的功能开展工作。在百强企业排序、创新成果评审、企业文化评审、创业企业家评选、协调劳动关系、促进就业、企业社会责任、三方机制、调查研究、职工培训、区域规划咨询、企业咨询、三刊一网、信息服务、咨询师与职业经理人执业资格认证、企业评价、国内外交流等多方面,做了大量有益的工作。

  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是北京企业和企业家之家,将竭诚为企业和企业家搞好服务,衷心欢迎各界朋友光临指导。

商会动态

机构章程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北京市企业家协会(BEIJING ENTERPRISE DIRECTORS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BEDA)。北京市企业

  家协会中文简称为北京市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是北京地区企业、企业家(雇主)和企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经北京市社团登记管理机

  关核准登记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北京市企业家协会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参加由北京市劳动和

  社会保障局、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总工会组成的劳动关系三方机制。

  第三条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以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为政

  府、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

  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企业家(雇主)守法、自律,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协调

  企业与政府、企业与企业、企业与社会、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促进北京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第四条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的主管部门是北京市工业促进局,并接受北京市社团办的监督管理和中国企业联合会的

  业务指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本着自立、自治、自养的发展方针开展工作。

  (一)制订北京市企业家协会的业务发展规划和自律条规;协调本会会员间关系。

  (二)研究、传播、推广现代企业管理理论及实践经验,不断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企业管理体系;以适应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三)反映企业、企业家(雇主)的意见和要求,为市政府制定与企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建

  议,承担市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

  (四)维护企业、企业家(雇主)的合法权益,代表企业、企业家(雇主)协调劳动关系;指导各区、县

  各行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建立健全三方机制和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工作。

  (五)以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引导企业、企业家(雇主)遵纪守法,规范自身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

  序,促进北京市经济发展,提倡诚信经营,积极承担社会责任,自觉维护企业员工的合法权益。

  (六)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开展企业改革和现代企业管理的调查研究,总结推广先进的企业管理经

  验,促进企业体制创新、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增强企业的核心竞争能力,实现企业又好又快的发

  展。

  (七)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提供培训、咨询、信息、新闻出版等服务,组织开展评价企业活动,宣

  传、表彰优秀企业和优秀企业家(雇主)。

  (八)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和企业团体的交流与合作,组织企业和有关企业开展与国外、境外企业及有

  关组织间的交流与合作。

  (九)指导与协调各地区、各行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作,健全组织体系,促进相互合作,发挥联

  合优势。

  (十)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本会常设机构自身建设,提高本会工作人员政治、文化、业务素

  质,更好地为企业、企业家(雇主)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六条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会员分为:团体(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团体(单位)会员:

  (一)在北京地区内由工商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种所有制企业;

  (二)市、区、县、局、开发区的企业团体、行业性的企业团体或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

  (三)其它有关法人组织。

  个人会员:

  (一)热心企业工作,并在企业管理、经济管理研究方面显著成绩者;

  (二)本会团体(单位)会员的现任领导(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中方领导);

  (三)非团体(单位)会员的企业经营者。

  第七条 会员入会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在北京市具有一定的影响的企业。

  第八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享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有关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会议,其主要职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审议提案并形成决议;

  (五)聘请名誉会长、顾问。

  (六)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

  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并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

  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构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会议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会议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

  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     1、4、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北京市企业家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

  表人。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北京市企业家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

  会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监事会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设监事会由三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北京市企业家协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北京市企业家协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北京市企业家协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

  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

  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馈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

  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

  审计。

  第三十五条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资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 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八条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终止动议需经会员代表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

  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一条 北京市企业家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经 2007年11月16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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